金蘭等35家公司合船採購小麥 公平會有條件同意
(中央社記者趙敏雅台北24日電)僑泰興、金蘭、萬家香、統一及味全等35家公司申請合船採購小麥,公平會今天表示,經審酌後認為有益於整體經濟及公共利益,以附加負擔許可,通過此聯合行為案。
根據公平會資料,小麥、麵粉為糧食管理法定義的糧食,不過,台灣小麥高度依賴進口,業者為降低小麥進口成本,採行合船採購模式已行之有年。
公平會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公平會於委員會議通過,依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但書第5款及第16條第2項規定,准予許可35家事業合船採購小麥聯合行為,期限為5年,許可期間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至119年9月30日止。
公平會公布,35家事業中,18家為麵粉公司,包含僑泰興、聯華、國成、新生、泰益、新竹、大豐、東陽、福懋油脂、台灣大食品、國興、宏興、泰和、洽發、東榮、豐盟、統一、泰成;11家為醬油釀造公司,包括金蘭、統萬、味全、萬家香、味王、高慶泉、味台、新復成、丸莊、狀元、溢香;6家貿易業者有聯暉、善化、生農、達仁、豐增、康合。
公平會說明,合船採購小麥可使業者在與國際穀物供貨商交易過程中,取得穩定供應量與較佳交易條件,且單一進口業者的小麥採購量與散裝船滿載量有差距,因而業者有必要合船裝運小麥,節省海運成本。再者,合船採購有穩定的小麥進口船期與採購量,可避免麵粉價格變動幅度過大,有助於下游產業鏈供需與市場價格平穩。
公平會表示,合船採購小麥屬於聯合行為,經審酌後認為有益於整體經濟及公共利益,所以准予附加負擔許可,負擔內容主要包括申請人不得利用此許可從事其他聯合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拒絕他事業加入此聯合行為;申請人不得利用此許可限制任一申請人自由決定其合船採購數量,或禁止任一申請人自行採購進口;申請人應將此聯合行為執行情形,按季函報公平會。(編輯:張均懋)11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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