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委外辦法提升法律位階 違規可開罰60萬元以上

(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7日電)保險業委外辦法原為行政規則層級,金管會今天表示,新研擬「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並對外預告,將提升到法規命令層級,過去違規可能僅是處糾正,未來可依保險法開罰新台幣60萬元到1200萬元,相關辦法預計今年底前上路。
賴總統今年6月18日修正發布保險法第148條之3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的相關子法,並修正第171條之1訂定相關罰則。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在例行記者會上指出,這次配合保險法修正,參考目前保險業作業委外適用的「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研擬「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將取代委外注意事項,不過這主要是管理保險業跟委外業者的規範,對保戶較無直接影響。
至於保險業有哪些委外作業,蔡火炎進一步解釋,幾乎所有產壽險業者都有委外作業,像是保單發單委外印製,或是新保戶承保時委託外部人輸入資料,這些委外作業與契約也在新辦法規範。
至於新辦法的重點內容,蔡火炎說,第1,原先保險業作業委外規範的法律位階,從原本行政規則提升到法規命令,也跟目前銀行業作業委外辦法較一致。過去業者違反規範,金管會主要以違反行政規則處以糾正,這次提升到法規命令層級,可依保險法開罰60萬元以上、1200萬元以下罰鍰,處罰更明確也更嚴格。
第2,基於保險經紀人代收保險費是受要保人委託,刪除保險業可委託保險經紀人收取保險費的規定。蔡火炎表示,保經跟保代角色不太一樣,保險代理人是代理保險公司做保險招攬,保險經紀人是基於被保險人利益來訂契約,比較像要保人的代理人,因此考量授權收保費部分,保留保險代理人就好。
第3,新辦法也強調委外契約必須訂契約期限。蔡火炎解釋,契約不能沒有到期日,這次更明確要求契約期限要成為契約應記載事項,市場上常見的委外契約期限為1年期。
蔡火炎表示,近期就會把研擬的「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公開預告60天,預計今年底前上路。(編輯:張均懋)11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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