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離職者賣房 若出租就不適用房地合一20%稅率
2025/12/19 20:16(12/19 22:03 更新)
(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19日電)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今天表示,個人如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5年以下的房屋、土地者,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為20%,不過,相關要件缺一不可,若持有房屋期間有出租情形,就不適用20%優惠稅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今天舉行例行記者會,說明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為20%。
北區國稅局指出,財政部在2021年6月11日公告,適用調職或非自願離職者,5年內交易享有20%稅率的適用要件有3個。
北區國稅局表示,一是個人或配偶在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二是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是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的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3要件須全部符合,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舉例,甲君2023年3月購入新北市房地,2024年2月出售房地,自行申報課稅所得新台幣220萬元,並按非自願離職適用稅率20%計算繳納應納稅額44萬元。但國稅局發現,甲君持有房屋、土地期間在2年內,適用稅率45%,計算核定房地合一所得稅應納稅額為99萬元,補徵稅額55萬元。
北區國稅局指出,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在工作地點購入新北市房地並設籍自住,後因遭任職A公司辭退,因此出售房屋,應按非自願離職適用稅率20%課稅。但查核發現,甲君持有房地期間,有出租情形,不符合前述財政部公告的規範要件,因此復查後駁回。(編輯:楊蘭軒)11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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