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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貸收利息未申報 國稅局補稅處罰逾16萬

2019/2/16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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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16日電)放高利貸賺利息,別以為免繳稅。台北國稅局日前查獲,轄內某民眾借人新台幣300萬元,以月利率3%計息,當年度利息所得高達54萬元,卻未申報,除需補稅10.8萬元,另遭罰鍰5.4萬元。

台北國稅局表示,綜所稅課徵採「收付實現制」為原則,因此納稅義務人借錢給他人,約定債務人支付借款利息,若已「實際」取得利息,代表有利息所得,需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詳實列報。

國稅局官員補充,稅法規定,民眾存放於金融機構的款項,若有領取利息,目前享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但私人間借貸款項所收取的利息,因非金融機構存款利息,不能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規定,應全數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台北國稅局最近查獲一個案例,轄內某民眾甲君於民國104年借了300萬元給乙君,雙方約定借款期間為1年,利息以月計算,月利率高達3%,已經是高利貸的水準。雙方約定每月以支票支付借款利息並兌現,後來經國稅局查獲,甲君漏報這筆利息所得54萬元,因此除要求補稅10.8萬元外(以甲君綜所稅稅率級距20%計算),並處所漏稅額0.5倍的罰鍰5.4萬元。

國稅局官員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取借貸利息,須依取得年度,據實申報當年度所得,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需補繳應納稅額外,將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編輯:李信寬)108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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