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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果攤販110年起擬強制標產地 違者最重罰400萬

2019/8/1 14:47(8/1 16:1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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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茗喧台北1日電)路邊發財車常打著「拉拉山水蜜桃」「梨山高麗菜」等名號販售蔬果。為防消費糾紛,食藥署擬要求生鮮、冷藏等簡單處理的農畜產品標示產地,預計110年實施,違者最重罰400萬元。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天預告「散裝食品標示規定」草案,食藥署食品組簡任技正陳瑜絢受訪時表示,現行規定僅要求具有公司登記、規模較大的業者,在販售散裝食品時須標示品名及原產國。

不過,食藥署近年屢接獲業者反映指出,許多不肖業者以進口貨充當國貨,甚至將其他地區的農產品冒充特定地區農產品,引發消費糾紛,才會決定將標示範圍擴及小型攤販。

陳瑜絢說,這次新制將分2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先針對販售「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燥、碾碎、研磨、簡單切割之農畜禽產品」,像是水果、蔬菜、魚、肉類以及果乾等產品,預計110年元旦上路;第二階段則遍及所有散裝產品,預計111年元旦上路。

她表示,未來新制上路後,業者販售散裝食品時,都須以卡片、標籤、立牌或懸掛標示等方式,註明散裝食品的原產國,業者也可以自願標示到更細節的地區;貼標籤在產品上的字體長寬不得小於0.2公分,其餘的標示方式字體不得小於2公分。

陳瑜絢強調,草案即日起將展開為期60天預告期,未來新制上路後,地方衛生局將不定期啟動稽查,要求攤商出示進貨證明文件,業者若標示不實,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開罰新台幣4萬至400萬元;若未標示,則依食安法開罰3萬至300萬元罰鍰。(編輯:管中維)10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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