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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海域放流物種管理 10月起須申報地方政府

2022/9/13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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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13日電)為強化海域物種放流管理,漁業署增訂海域水產動物放流管理新制,未來放流野生水產動物、人工繁殖種苗等,必須先向地方政府申報或提年度放流計畫,依規定放流,新制將於10月1日正式上路。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為強化海域物種放流管理,已於昨天公告修正「水產動物海域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預計10月1日正式上路。

漁業署指出,本次「水產動物海域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增訂放流野生水產動物須經申報,得以年度計畫全年申請海域放流,讓辦理程序更彈性,以及辦理海域放流人員須取得教育訓練認證等。

另外,放流物種列表也增列放流方式、體長及放流地點建議,期許適當的物種在適當的時間以適當的方式放流在適當的地方,提升海域放流效益。

漁業署說明,購自漁船捕獲活體野生水產動物,應於放流前需向購買漁船長取得卸魚聲明及交易證明等資料,利用漁業署建置海域放流平台,向放流當地縣市政府進行申報,並限在購買地的海域放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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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若在海域放流人工繁殖種苗,可向漁業署申請年度放流計畫,經審核同意後,即可依其規劃放流,以節省行政流程。

最後,漁業署提到,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海域放流作業應由經受過教育訓練人員執行,漁業署將於明年辦理海域放流教育訓練課程,讓放流人員學習海洋生態環境保育理念,以及讓放流人員瞭解海域放流作業注意事項,透過知識傳遞,倡導正確海域放流。(編輯:張芷瑄)11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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