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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大同商職等校質疑退場財產充公 擬提行政救濟

2022/12/30 16:11(12/30 19:5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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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大同高商、雲林益新工商、台南華濟永安高中等代表30日共同舉行記者會,指教育部為將他們財產充公,不按私校法行事,改依退場條例規定辦理清算及賸餘財產歸屬,程序有瑕疵。右3為大同高商董事長朱欽姈。中央社記者蔡智明攝 111年12月30日
嘉義大同高商、雲林益新工商、台南華濟永安高中等代表30日共同舉行記者會,指教育部為將他們財產充公,不按私校法行事,改依退場條例規定辦理清算及賸餘財產歸屬,程序有瑕疵。右3為大同高商董事長朱欽姈。中央社記者蔡智明攝 11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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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蔡智明嘉義市30日電)嘉義大同商職等遭教育部解散私校今天召開記者會,指教育部為了將他們財產充公,不按私校法行事,改依退場條例規定辦理清算及賸餘財產歸屬,程序有瑕疵不排除提起行政救濟。

嘉義大同商職、雲林益新工商、台南華濟永安高中代表,今天在委任律師楊英杰等人的陪同下召開記者會。

楊英杰說,今年6月8日教育部循私立學校法(私校法)解散嘉義大同商職、雲林益新工商、台南華濟永安高中等私立學校,但12月18日卻突然召開私校退場審議會,議程結束立即改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解散。

楊英杰指出,教育部會後並以「最速件」公文通知各校,後續改依退場條例規定辦理清算及賸餘財產歸屬事宜,且新函令溯及自教育部原命令解散日6月8日生效,程序瑕疵存有法律爭議,退場私校不排除提起行政救濟。

嘉義大同商職董事長朱欽姈接受媒體聯訪表示,依私校法第74條規定,清算後賸餘財產可依法人捐助章程,捐贈給私立學校或辦理教育、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

朱欽姈強調,大同商職董事會已決議將賸餘財產近新台幣6000萬元現金及校產捐贈給其他私立學校,教育部卻臨時喊卡,改依退場條例21條規定,排除私校法第74條適用,賸餘財產僅能歸屬私校退場基金及公家機關,明顯侵害私校法賦予大同商職的自主權。

楊英杰認為,教育部在處理私校退場有行政程序瑕疵,不僅引發外界質疑教育部與民爭利,將各校視為退場條例的「白老鼠」,侵害私立學校權利,有違憲之虞。(編輯:謝雅竹)11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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