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業主納職安防災體系 勞動部預告法規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28日電)將業主納入職業安全防災體系,勞動部職安署今天說,一定規模以上高風險工程業主須從規劃、設置工程階段導入職安設計與風險管理,相關法規設有3階段緩衝期。
過去營造業防災責任都是集中施工廠商,為了從源頭預防職業災害,勞動部職安署邀集各部會、相關公(協)會及專業團體共同研商,分別在北、中、南3區辦理說明會收集意見,近日預告訂定「工程安全設計及統合管理辦法」草案。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組組長陳光輝表示,「工程安全設計及統合管理辦法」草案將工程業主納入職業安全衛生防災體系,要求一定規模以上的高風險工程業主,從規劃、設計階段進行災害預防。
陳光輝解釋,草案新增一定規模以上的高風險工程業主在工程規劃設計階段、施工規劃階段,必須透過調整設計方案與編撰安全衛生圖說、施工規範及預算等,從源頭降低施工風險。
陳光輝也說,草案也要求業者選商時須考量施工廠商執行安全衛生績效,在工程施工階段督促施工廠商實施風險評估,將必要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納入施工計畫執行,並進行監督查證。
如果業主是採行平行分包方式,由多家不同施工廠商共同作業時,陳光輝表示,業主須指定其中一家主要施工廠商負責整體工程安全協調,避免因溝通不良或作業衝突導致災害發生。
陳光輝表示,草案預計7月1日正式上路,但考量業主作業時間,將設三階段緩衝期,第一階段預計116年7月1日實施,先納入造價新台幣10億元以上等大型工程等,第二階段於117年7月1日納入中型工程,第三階段則在118年7月1日全面推動,盼讓產業逐步建立制度與因應。
陳光輝強調,草案的最終目標是讓營造安全從業主做起,帶領施工廠商一起降低施工風險,若經檢查發現未遵守規定,可開罰3萬至75萬,若是未守規又不幸發生重大職災,則可開罰至300萬,甚至依情節重大等罰至450萬元,提醒業主落實防災責任。(編輯:張銘坤)11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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