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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判刑4年6月 高志鵬:上訴爭清白

2016/11/17 17:58(11/17 18:3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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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7日電)民進黨立委高志鵬今天被依貪污罪更二審判刑4年6月,他說,判決令人無法接受, 「我將會持續為我的清白而奮鬥,繼續上訴最高法院,爭取無罪判決」、「一定上訴到底」。

高志鵬被控貪污案,台中高分院更二審今天宣判,依貪污罪判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追繳不法所得新台幣50萬元,本案可提起上訴。

高志鵬傍晚在臉書上表示,全案歷經法院二審做出無罪判決,更一審卻改以「實質影響力說」判決有罪,更二審又改以「圖利罪」判決有罪,檢察官對於起訴的法條,更是在8年之內於歷審法庭上變來變去。對於單純的民眾陳情案件,卻遭法庭8年冗長審判,令人疲憊。

高志鵬說,本案他只是受民眾陳情,請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在國有財產局中區辦事處為不當行政處分後,因人民陳情,上級機關乃以公函解釋法令,而下級機關依職權主動變更原行政處分,是案件處理的當然原則,國有財產局人員也都證明處分變更,並沒有受到他的任何影響,證據相當明確,令人不解為何他有「實質影響」,導致違法變更處分的錯誤認知。

高志鵬說,全案歷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最高法院的歷審判決都認為,國有財產局核准該筆土地免拆除地上物並予出租,是基於過往案例所為,並沒有違背法令可言,這次更二審判決中,認為處置違反法令,卻沒有詳述違反理由,令人不解,更無法解釋下級機關因上級的公函法令解釋而變更原不當處分,到底違反何條法令?

他表示,實質影響力的見解長久以來備受批評,全案歷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最高法院的歷審判決都認為立委非屬行政機關的上級單位,對該機關所作的決策無直接影響力。

他說,全案發生前,並不知道助理姚昇志有收受他人利益的情事,國有財產署也證明變更原處分並非受高志鵬的影響,而法院逕以他「實質影響」行政機關而致變更原處分、違反法令,認有對價關係的貪污情事,令人無法接受。

高志鵬說,「我將會持續為我的清白而奮鬥,繼續上訴最高法院,爭取無罪判決」。10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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