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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弊者保護法草案 行政院會2日討論

2019/5/1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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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顧荃台北1日電)行政院會明天將討論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為保護公私部門的內部吹哨者勇於揭弊,草案重視保障揭弊者的工作權益,包含回復職務、回復原有工作條件、工資補發及損害賠償等請求權。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表示,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對公司部門的揭弊行為都納入範疇,界定揭弊範圍與揭弊受理機關,希望可以保護內部吹哨者免於恐懼、勇於揭弊。

Kolas表示,草案規定,揭弊者將可減免法律責任,並要保護其人身安全、保密身分,並禁止對其有不利的人事措施,例如不能隨便開除等。

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立法重點,包括擴大內部揭弊者適用範圍,例如在106年爆發的永豐金詐貸案中,因揭弊者為企業委任的高階經理人,無法適用勞動基準法揭弊保護規定,草案將私部門揭弊者範圍擴大,包含「僱用」、「定作」、「委任」關係,均納入保護。

草案也規定揭弊採內部通報併行機制,內部主管、首長或指定人員跟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察院、政風機構等並列為受理揭弊機關。

草案並訂定層次通報程序,因考量向民意代表、媒體或民間公益團體揭弊,若揭弊內容不實,造成的企業與社會衝擊巨大,因此將此三者列為第二層受理揭弊對象,揭弊者應先向有權調查的第一層受理機關,具名提出揭弊。

為保護揭弊者,草案重視保障揭弊者的工作權益,具體保護措施包含回復職務、回復原有工作條件與管理措施、工資補發及損害賠償等請求權;草案並將故意揭露揭弊者身分、造成排擠或孤立的職場霸凌行為,也列為不利人事措施之一,揭弊者可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此外,若是離職員工揭弊,強迫復職未必符合揭弊者意願,草案也訂有「好聚好散條款」,在勞雇雙方合意或由法院判決下,可依法終止勞務契約,並由雇主額外支付一定期間的待業補償金,讓揭弊者可另覓工作而不致影響生活。(編輯:黃國倫)10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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