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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監獄懲處收容人又取消學籍 監院要矯正署檢討

2021/4/15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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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5日電)監委王美玉今天指出,花蓮監獄收容人因留藏他人物品,遭施以訓誡,卻又被取消補校學籍,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損害收容人權益。監察院司獄委員會通過調查報告,要求矯正署應檢討改進。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4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所提的調查報告,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檢討改進。

王美玉透過新聞稿表示,監獄依規定禁止占用、留藏公物或他人物品,目的在於防範收容人欺弱凌新或從事地下經濟行為,因此監獄以訓誡、停止接見、停止戶外活動,及扣除累進處遇分數等手段,以達成維護監所秩序目的。

王美玉指出,花蓮監獄洪姓收容人多次向監察院陳情,因留藏他人物品,遭施以訓誡、停止接見3次、停止戶外活動5日,及扣除累進處遇分數4.5分等懲處,應足以達成維護監所秩序的目的。

王美玉說,因洪姓收容人同時身兼收容人及監獄附設學校學員身分,卻又被取消學籍,相關處分顯有失衡,與比例原則相違。而且,取消學籍也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王美玉表示,矯正機關設置附設學校實施教化,目的在協助收容人順利復歸社會,避免再犯及促進社會安全,並培養收容人出獄後適應生活能力,花蓮監獄附設學校的招生簡章卻一律以扣分4.5分以上,作為取消違規行為人學籍的手段,無異剝奪校務會議審酌個案情節輕重,決定有無取消行為人學籍必要的個案裁量權,並不妥適。

王美玉說,洪姓收容人陳情指出,獄方製作本案談話筆錄時,事先寫好問題及回答內容,不是當場依他陳述內容製作筆錄。本案在108年7月9日製作筆錄,花蓮監獄在108年8月8日召開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會議,當時還在監視錄影畫面保存期限內,卻未將該錄影畫面複製保存,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會議也沒當場要求勘驗錄影資料,錯失釐清爭議的機會,衍生糾紛,行事有欠允當。

王美玉表示,因收容人在監期間往往長達數年之久,相關法規時有變遷,收容人入監時應依規定實施入監講習,並提供手冊供收容人參閱外,矯正署允應督導所屬各矯正機關強化相關宣導說明機制,針對收容人權利義務相關事項,以妥適頻率或方式宣導。(編輯:趙蔚蘭)11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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