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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法不涉核三廠2號機機組 無評估延役

2025/5/13 19:41(5/13 21:3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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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13日三讀修正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核電廠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40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圖為國民黨團在三讀後舉牌呼口號。中央社記者吳家昇攝  114年5月13日
立法院會13日三讀修正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核電廠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40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圖為國民黨團在三讀後舉牌呼口號。中央社記者吳家昇攝 11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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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3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延長核電機組運轉年限最長20年,各界關注是否影響17日將除役的核三廠2號機。行政院晚間指出,修法無涉核三廠2號機,目前也並無相關延役評估規劃。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核電機組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40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換發之運轉執照,其有效時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為20年。

各界關注核管法放寬換發執照條件,是否影響17日將除役的核三廠2號機。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晚間透過媒體群組表示,核能發電機組的安全確保,是國家對於民眾最基本的責任,即使核管法修法通過,仍需由能源主管機關經濟部與台電公司先依能源需求及延役可行性進行考量,再由核安會制定相關細部規範,並確認符合核電使用的3個前提,在無法確保安全無虞之前,政府不會讓民眾的生命及健康暴露在無法確定的風險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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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芝指出,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的修法條文,與核三廠2號機應於17日除役一事無涉。

李慧芝強調,對於已經使用40年、達到使用年限的核三廠2號機機組,國家有必要以國人安全為優先,即便有延役需求,政府仍會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以及必要的評估,且必需採用與國際一致的安全標準,並依法進行電廠老化評估、設備檢查與更新等,台電公司也需解決用過燃料貯存空間不足問題,再向核安會提出申請,由於修法通過後也還尚無相關細部規範,故並無相關延役評估規劃。(編輯:張若瑤)1140513

(中央社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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