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修法 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比率入法看法分歧
(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8日電)大學法20年未大修,朝野立委均提案修法,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舉行公聽會,與會人士支持校務會議組成應增加學生代表,但是否入法有不同意見,有人認為入法缺乏彈性,有人則認為學生擴大參與才能落實權益保障。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舉行「重塑大學自治與校園民主—《大學法》修法與高教治理改革之檢討及策進」公聽會。
有關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成比率,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副理事長林碩杰表示,學校校務會議推選的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應從現行的2/5改為3/5,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其中2/3。遴選委員會若降低具有行政職職教職員比率,可避免校長透過行政聘用掌握特定票數。
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理事長何明果表示,大學法修法時要注意大學自主,也必須權責相輔。私立大學是由董事會出資,校務會議代表無需負責,因此,修法必須落實的是民主,不是民粹。必須尊重專業,不是靠投票決定。公私立大學定位不同,需要更細膩的視角討論。
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理事長、朝陽科技大學校長鄭道明表示,對於促進校園民主,教師及學生參與程度增加,私立科大學都是支持,但要考量學校大小、師生數,有些大學的老師總數小於100人,要教師不兼行政有困難度,增加學生代表比率非常好,但教師和職員的代表比率降低,有待商榷。此外,私校校長遴選不應該往公校校長遴選制度靠攏。
民進黨立委范雲說,這一年來,經過與大學校長、主管、學生等各方討論,並在上週與多位立委提出「開放、彈性新高教」、「強化師生權益」和「完善治理與監督機制」等3個修法面向。她也公布一份上百位學生會長、議長挺修法的連署結果,顯示在公私立不同學校,修法改革都已是急迫需要。
國民黨立委柯志恩表示,提升校務會議的學生代表比率方向是正確的,但必須思考且重視的是質,不是量。
中華學生自治協會理事盧俊穎表示,大學法中對於學生代表的保障條文少之又少,大學法中對於校方對學生自治是採「輔導」,等於授權學校介入學生自治的權力,應明定學生會費由學生會自主管理、保障學生自治組織有空間可供運作,校務會議、校長遴選委員會的學生代表席次應載明在大學法中、增設校務監督機制等。
國立台北商業大學校長任立中表示,民眾黨團版的修法,將校務會議的學生代表訂為占1/4,稍微過高,一旦入法就沒有彈性,他建議可以訂10%到25%之間,有達到25%,教育部給予獎勵,促進校方權衡實務可行性,讓學生的發聲受到重視。
台師大學生會長黃莨騰說,大學法修法應賦予學生實質參與及決策權,凡與學生有關的會議都能參與,校務治理權限才能在學生手上,讓自己的聲音可以帶來改變。至於校長遴選部分,希望至少保障2席學生代表,否則要求一位學生在保密情況下,又要獨立判斷情境,門檻非常高。(編輯:蘇志宗)11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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