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將公告新建物設光電標準 電路須能獨立運作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10日電)民團呼籲內政部儘速公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落實屋頂光電政策。內政部表示,將與經濟部會銜公告,明確規範電路設計須能「獨立運作」,當外部電網中斷,建物仍具備獨立供電功能,以作為國家防災韌性關鍵防線。
據了解,目前內政部法規會已審議通過「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接下來內政部將與經濟部會銜公告,實施日待行政院訂定。
內政部今年2月預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規範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物的建築面積若達1000平方公尺(約300坪)以上,應設太陽光電,不過排除宗教殯葬類、危險物品類、受光條件不足以及個案因素等類型建築。內政部日前表示,力拚最快在今年底公布。
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等多個公民團體上午在行政院前舉行「新建物屋頂光電義務法案盡快上路—勿讓內政部當減碳與國安韌性豬隊友」記者會,提出4項呼籲。首先是內政部應儘速公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並維持原有A、B、C、D、F、G、H類建物的光電設置適用範圍,且不應分階段施行。
民團說,第二,經濟部與內政部應就草案不足之處強化規範,包括兩年一次檢討、屋頂光電結構、耐風壓與抗颱風要求等,並對民眾參與綠能可能性提出相關規劃、補助措施。第三,行政院應協調相關部會確保屋頂光電政策落實。第四,中央與地方政府應徹底盤點公有與私有屋頂潛能,以及深化民眾參與可能。
內政部透過新聞稿回應,為強化國家能源及防災韌性,已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訂定「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正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內政部與經濟部將會銜公告,以務實可行方式推動屋頂光電,未來會持續滾動式檢討修正。
內政部說,凡是新建的建築物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每20平方公尺即應設置1瓩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根據統計,雖僅占10%建照申請案件量,但其建築面積總和卻占全體占80%,預估每年可增加66萬瓩(kW)裝置容量,最大相當於20萬戶家庭用電,能在不增加過多行政審查負擔下,創造最大綠能效益。
內政部表示,此外,考量台灣位處地震、颱風頻發地區,此標準已明確規範電路設計須具備「獨立運作」功能,當災害導致外部電網中斷時,建築物自身仍具備獨立供電功能,以作為國家防災韌性的關鍵防線。
內政部說,為確保制度順利推動,太陽光電的設置作業參考現行建築管理模式,納入「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審查程序中,並要求起造人需檢附相關圖說及證明文件。同時也明定起造人在建築物或公共設施移交前,必須辦理太陽光電設備的變更與移交作業,以確保後續由管委會取得發電與收益,並明確維護管理權責。(編輯:萬淑彰)1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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