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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社福服務採購違法 糾正衛福部怠於制定指引

2026/4/27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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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27日電)監察院表示,台灣社會福利服務多透過政府補助或委辦民間社福團體提供,但得標團體在執行過程頻傳不合理之處,衛生福利部長期怠於制定指引,使現行社福服務採購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的缺失,影響社福品質及效能,因此糾正衛福部。

監委王幼玲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114年「社會福利服務類採購」專案稽核報告指出,現行社福服務採購制度確實有多項違反政府採購法的缺失或窒礙之處,包括服務費用編列標準不清、合約設計前後矛盾、招標流程及履約管理不周等,衛福部卻沒有積極作為。

王幼玲說,衛福部於工程會專案稽核後、監察院進行調查期間,才著手規劃草擬指引及修訂契約範本等措施。衛福部是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卻長期輕忽社福團體執行困難,怠於制定指引及作業程序,又未適時檢討或提供協助,影響社會福利服務品質及效能,核有違失。

王幼玲表示,衛福部長期未能建立明確分際,使地方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服務類委託採購時,混淆補助與委託觀念、經費編列及契約用語;又未針對委託辦理性質採購事項另訂明確適用標準及操作指引,導致地方行政機關委託社福團體辦理法定業務時,卻未足額編列招標預算,將法定福利服務成本轉嫁給民間社福團體,使民間團體必須募款辦理,影響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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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幼玲指出,社會褔利基本法第14條意旨在於藉事前溝通協商機制,使「服務提供者」有機會表達專業建議,「服務使用者」也能反映實際需求,以確保採購可行、符合民眾需求。但衛福部遲未訂定溝通協商機制指引或標準作業程序,以致地方政府與社褔團體無遵循依據,而事前溝通協商機制更流於形式,未能符合立法精神。

王幼玲說,此外,部分縣市政府辦理社褔勞務採購案價金給付方式採「總包價法」,但行政機關仍有針對部分項目註明實作數量結算並要求檢據核銷,導致衍生契約約定與實際給付矛盾,有違「總包價法」精神,造成承包廠商極大困擾,並屢為社福團體詬病,衛福部應正視並研議合理可行處理方式。(編輯:林興盟)11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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