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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總預算案爭議 內政部:依縣府編列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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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花蓮縣議會外觀。(中央社檔案照片)
圖為花蓮縣議會外觀。(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18日電)針對花蓮縣115年度總預算案爭議,內政部表示,1個月協商期滿,原則尊重縣政府編列預算,按縣府編列數通過。至於雙方對馬太鞍溪堰塞湖洪災重建經費規劃等爭議,請議會安排縣長專案報告進行監督,並請縣政府妥善回應。

花蓮縣115年度總預算案遲未審查,花蓮縣政府4月16日指出,總預算案於去年10月14日便依法規送請議會審議,但如今已超過法定期限,為確保縣民權益,因此依地方制度法函請內政部核定。議會則要求縣府遵照去年10月27日程序會決議,請縣府補充修正總預算案,於既有預算額度及架構內,修正或補述光復鄉災後復原重建相關內容。

內政部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因1個月協商期滿,花蓮縣府與花蓮縣議會仍無法達成共識,經考量內政部在5月11日邀集相關中央部會討論後,因相關預算文件未見前述會議有關馬太鞍災後重建預算經費支應規劃、及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補助款分配議題,經各機關書面檢視後,都認為相關預算內容無違反法令,因此尊重縣政府編列預算內容後作成決定。

內政部說,至於雙方對於馬太鞍溪堰塞湖洪災重建經費規劃與鄉鎮市補助款分配的爭議,則請縣議會依照法定職權在會期內安排縣府首長專案報告進行監督,也請縣政府針對縣議會關心的議題妥為說明,共謀地方居民福祉。

內政部說明,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4項規定,縣市總預算案縣議會未於年度開始後3個月內完成審議,縣政府得報請內政部協商,於1個月內凝聚共識作成決定,逾期則由內政部直接決定。

內政部指出,花蓮縣115年度總預算案,縣政府於4月15日報請內政部處理,經內政部於4月27日召開協商會議,請雙方評估可否各退一步,由縣議會進行總預算審查並視需要安排縣政府專案報告,但截至協商期限屆滿的5月16日止,雙方仍無法達成共識,因此依法作成決定。(編輯:蘇龍麒)11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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