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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歡山武嶺公路燃放煙火 太管處:最高罰3000元

2025/12/8 10:41(12/8 10:5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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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在合歡山武嶺亭下方附近燃放煙火,太管處表示,此區位處太魯閣國家公園範圍內,燃放煙火有危及高山生態及公共安全、且有引發森林火災之虞,已依法告發。(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提供)中央社記者李先鳳傳真 114年12月8日
有民眾在合歡山武嶺亭下方附近燃放煙火,太管處表示,此區位處太魯閣國家公園範圍內,燃放煙火有危及高山生態及公共安全、且有引發森林火災之虞,已依法告發。(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提供)中央社記者李先鳳傳真 1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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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李先鳳花蓮縣8日電)有民眾今天清晨在合歡山武嶺亭下方附近燃放煙火,太管處說,此區位處太魯閣國家公園內,燃放煙火有危及高山生態、公共安全及引發森林火災之虞,最高罰鍰3000元,已依法告發。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九大隊今天接獲民眾報案,武嶺亭下方公路旁有人燃放煙火,立即派2名員警,會同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巡查員前往查察。

警方在武嶺停車場發現可疑車輛,駕駛承認有燃放煙火,車廂內亦發現未施放的煙火,現場開具舉發單依法告發,並責令其返回現場清理煙火殘骸等廢棄物。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表示,民眾切勿在合歡山區有燃放鞭炮、煙火的違法行為,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3條「太魯閣國家公園公告禁止事項」第8項「於園區內燃放鞭炮、煙火、冥紙及其他危害公眾安全之物品」,最高罰鍰新台幣3000元。

太管處強調,非法燃放煙火,恐引起森林火災,將面對鉅額罰款,還有天價的民事求償及刑事責任。依據森林法第53條第3項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太管處指出,聯合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九大隊加強園區不法行為查察與取締工作,以防類似案件再次發生,在監視器無所不在的情況下,希望民眾勿存僥倖之心以身試法。(編輯:吳素柔)1141208

民眾在合歡山武嶺亭附近燃放煙火,保警第七總隊第九大隊8日接獲報案,會同太管處巡查員前往查察,在武嶺停車場發現可疑車輛,駕駛承認燃放煙火,並於車廂內發現未施放的煙火,現場開具舉發單依法告發。(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提供)中央社記者李先鳳傳真 114年12月8日
民眾在合歡山武嶺亭附近燃放煙火,保警第七總隊第九大隊8日接獲報案,會同太管處巡查員前往查察,在武嶺停車場發現可疑車輛,駕駛承認燃放煙火,並於車廂內發現未施放的煙火,現場開具舉發單依法告發。(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提供)中央社記者李先鳳傳真 1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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