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宗教領袖提婚姻財產補償妻子 法律仍有落差
(中央社記者施婉清開羅8日專電)埃及伊斯蘭教宗教領袖近日在公開演說中表示「妻子如幫助丈夫賺錢養家,喪夫或離婚後應獲得金錢補償」。由於埃及現行法律不將婚後所得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此番言論凸顯埃及在宗教理論與社會現實作法間的差距。
埃及媒體「埃及之路」(Egyptian Street)報導,埃及開羅阿茲哈清真寺(Al-Azhar)「大伊瑪目」泰耶伯(Sheikh Ahmed al-Tayeb)2月初在伊斯蘭合作組織成員國會議上發表公開演說時表示,如果妻子在婚姻期間幫助丈夫賺錢或累積財富,當丈夫去世或夫妻離婚時,這名妻子應該獲得金錢補償。
阿茲哈清真寺是全世界最古老且重要的伊斯蘭學術和宗教中心,而大伊瑪目(Grand Imam)則是伊斯蘭教的重要領袖。
泰耶伯解釋說,給予妻子的這筆補償款項應該在分配財產前先支付。如果無法具體計算妻子貢獻的金額,則夫妻雙方或家人可協商一個公平金額。
針對財產繼承問題,泰耶伯另外還強調,女性必須獲得全部法定配額。然而,他也指出,伊斯蘭教教法對男女繼承配額的規定不同,因此,如要求夫妻雙方平均分配財產,並不符合伊斯蘭教法。
根據伊斯蘭教法(Sharia),穆斯林丈夫過世後,如有子女,妻子可繼承丈夫遺產的1/8;如無子女,則為1/4。此外,丈夫在生前遺囑內,最多僅可自由指定遺產的1/3;除非先獲得所有法定繼承人的同意,才可以再指定其他2/3的受益人。
至於離婚後的財產,由於埃及民法不將婚後所得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個人財產各自歸屬。因此,夫妻兩人如果解除婚姻關係,埃及法律並未賦予妻子在離婚後擁有丈夫婚後財產的權利。意即夫妻兩人即使曾共同生活和共同照顧家庭,專職家庭主婦的妻子在婚姻期間對家庭的非金錢貢獻(如家務和育兒),無法自動轉為婚後財產的分配權利。
60歲埃及男子阿里(Ali)告訴中央社記者,可蘭經第4章第34節明確指出,男人應維護家中的婦女,而此「維護」之意包括經濟支出和家庭保護。由於多數埃及婦女在步入婚姻後即成為專職家庭主婦,加上沒有法律保障他們擁有分配婚後家庭財產的權利,使得某些婦女在婚後變得脆弱,尤其是在保守地區,婦女一旦離婚,即可能面臨來自傳統觀念和性別角色的負面眼光和社會壓力。
擔任醫生工作的已婚年輕男子歐瑪(Omar)對中央社記者說,大伊瑪目應該多教育男人在婚姻期間就努力照顧好妻子,而不是在他們自己死後才讓別人去保護他們。
在開羅從事科技業工作的已婚女子阿米拉(Amira)認為,大伊瑪目這番話有可能是埃及要修改法律的前奏,以補償寡婦和離婚婦女對家庭的貢獻。阿米拉說,開羅有很多職業婦女承擔100%的家務勞動,又為家庭開支貢獻50%,最終在遺產中卻只能拿到一小部分。(編輯:陳承功)115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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