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廢除檢察官偵查權 改革背景、制度與爭議全解析
(中央社記者戴雅真東京4日專電)韓國政府今天召開由總統李在明主持的國務會議,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全面廢除檢察官直接偵查及補充偵查權,檢察廳也將自10月2日起改組為專責提起公訴的「公訴廳」,檢察官未來不再擁有自行偵辦案件的權限。
隨著修法完成,韓國歷經多年爭議的檢察改革正式完成最後一塊拼圖,刑事司法制度也將全面邁向「偵查、起訴完全分離」的新體制。
●檢察改革推動多年 源於檢方權力過度集中爭議
韓國推動檢察改革的背景,可追溯至檢察機關長期同時掌握偵查權與起訴權,引發權力過度集中的爭議。外界批評,檢方除了可自行立案、偵查,也掌握是否起訴的決定權,缺乏有效制衡,甚至被質疑可能淪為政治報復工具。
進步派多年來持續主張改革檢察制度,除了希望改變檢方權力過度集中的結構,也與前總統盧武鉉卸任後遭檢方調查、最終輕生有關。進步派普遍將此事件視為檢察權政治化的象徵,因此檢察改革成為歷屆進步派政府的重要政策目標。
李在明去年7月就任總統後,首次舉行記者會時便表示,希望能在隔年中秋節前完成檢察改革制度的基本架構,正式宣示將加速推動改革。
李在明所屬共同民主黨主導的檢察改革,以「偵查與起訴分離」為核心理念,主張將刑事案件偵查工作交由警察等專責偵查機關負責,檢察官則專注於提起及維持公訴,以建立權力分立、相互監督的刑事司法制度。
●檢察廳10月裁撤 新設重搜廳、公訴廳分工
韓國去年9月通過相關法案,規定現行檢察廳將於今年10月裁撤,改由「重大犯罪搜查廳」(重搜廳)負責重大案件偵辦;「高級公職人員犯罪搜查處」(公搜處)則負責偵辦總統、國會議員、法官、檢察官及警察高階幹部等高級公職人員犯罪;另設隸屬法務部、專責提起公訴的「公訴廳」。
此次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則進一步完成「偵查、起訴完全分離」制度,全面禁止檢察官直接偵查及補充偵查,未來僅能要求警方進行追加調查。
●刪除檢察官偵查權法源 不再自行辦案
此次修法的核心,在於刪除「刑事訴訟法」第196條有關檢察官偵查權的規定,不僅刪除將檢察官定位為偵查主體的條文,也全面廢除檢察官對警方移送案件進行補充偵查的法律依據。
修法後,檢察官不得自行立案偵查,也不能親自訊問犯罪嫌疑人、證人或自行蒐集證據。未來民眾提出告訴或告發案件時,也將統一由警方受理,再依案件性質移送相關偵查機關。
此外,羈押令也必須由警方提出申請後,檢察官才能向法院聲請,不得由檢察官自行發動偵查程序。
●補充偵查權取消 改由警方追加調查
修法後,檢察官若認為警方偵查內容不足,將不能再親自展開補充偵查,而是改為要求警方進行追加調查。
根據新法,警方接獲檢察官要求後,原則上必須於1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如有必要,檢察官可決定再延長1個月。若檢察官認為無法期待警方進行適當的補充偵查,也可要求其他偵查機關協助調查,或對未依法執行任務的偵查人員進行紀律處分。
●不送檢案件可提異議 檢察官仍保有案件審查職能
若警方認定犯罪嫌疑不足,決定不將案件移送公訴廳(不送檢)而直接結案,告訴人、被害人及依法具有利害關係者,可於3個月內提出異議,由公訴廳檢察官重新審查案件。
此外,告訴人可查閱案件卷宗並申請複製相關資料,以保障程序參與權。
雖然檢察官不再具有偵查權,但仍可於審查警方移送案件時,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案件相關人士聽取意見,作為判斷是否提起公訴的參考。
不過,新法也明定,此程序取得的陳述不得作為法院審判中的證據,以避免變相恢復檢察官偵查權。
●法官憂增加無罪判決、拖長審判
多名韓國法官對新制表達憂慮,認為未來恐增加無罪判決、延長審判時間,甚至影響犯罪被害人的司法救濟。
根據「KOREA WAVE」報導,一名高等法院資深法官指出,未來即使法院認為有必要進一步查明事實,由於檢察官已不再擁有偵查權,因此無法提出新證據,只能依靠既有卷宗進行審理。若證據不足,法院除了判決無罪外別無選擇,最終受害者反而可能蒙受損失。
另一名法官則表示,若警方偵查不充分,檢察官可能乾脆選擇不起訴,因此無罪率本身未必會上升。但相對地,起訴案件數量將減少,部分犯罪可能因此無法進入法院審理,使得受害人難以透過司法獲得救濟。
此外,近年韓國有大量檢察官離職,刑事案件審判已經出現嚴重延宕。司法界擔心,此次制度改革將使案件審理時間進一步拉長。
也有法官舉例表示,過去曾有案件在警方移送時僅涉及較輕罪名,但檢察官在偵查或審判過程中發現事實後,改以更重罪名起訴。未來檢察官失去偵查權後,這類情況可能減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要求檢方變更起訴內容的情形恐會增加。
●法界憂過度依賴警方 恐重演「張潤基事件」
除了審判實務問題外,也有法界人士認為,新制度仍高度依賴警方善意。
今年5月爆出震驚韓國的「張潤基事件」。光州一名女高中生命案中,兇嫌張潤基現職警官的父親涉嫌滅證,引發警方包庇及偵辦不公爭議。有意見指出,即使修法正式上路,若第一線偵查機關刻意隱匿案件,仍可能導致真相無法查明。(編輯:陳承功)115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