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贍養費 離婚無效駁回
2014/5/30 15:45
(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30日電)中市一家餐廳羅姓負責人與丈夫翁姓男子協議離婚9年後,羅提告請求給付新台幣千餘萬元贍養費,台中地院認定離婚無效駁回。
羅女與翁男在2005年協議離婚,協議翁男每月給付30萬元贍養費。兩人在9年前離婚後已各自嫁娶,雙方後續經營餐廳發生競爭問題,羅女去年間提出請求翁男履行離婚協議,支付60個月贍養費共新台幣1400多萬元。
台中地院審理時,發現兩人協議離婚時,由李姓代書及李姓代書的母親當證人,但李母並不知情,且未親自簽名蓋章,而認定兩人離婚無效,駁回羅女請求,而翁男則已另提確認婚姻官司存在訴訟。
台中地院表示,法官審理發現兩人離婚由李姓代書辦理,而李姓代書已有3件辦理離婚案件,都是由李的母親擔任證人,但李母並不知情,也未親自簽字蓋章;而羅及翁兩人也未見過李母。
台中地院指出,法官將再調查雙方前婚和後婚的關係,根據民法規定,若雙方是善意且無過失辦理離婚登記,並因信賴已離婚而再婚,前婚視為無效,但是雙方贍養費等權利關係,必須重新約定或另提告主張。10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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