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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通姦被免職 員警提告勝訴

2014/10/16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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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程啟峰高雄16日電)李姓警員被控酒駕,又帶少女回警局宿舍通姦遭免職,他不服提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他勝訴,撤銷其免職處分。

已婚的李姓員警民國101年間被控與一名高中女生交往,並多次帶她回警局宿舍發生性行為,還將手頭公文交給對方繕打,案經台南地檢署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但因法院認定,被控通姦當天少女已滿16歲,加上檢方對之前2人發生性行為的舉證不足,判李男無罪。

台南市警局事後又查出,李男曾與另一名女子多次酒後駕車到汽車旅館休息,認為他行為不檢,嚴重破壞警譽,召開考績委員會予以記2大過免職。

李男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他辯稱,與高中少女性交時,當時對方已滿16歲;被控酒駕帶女子去汽車旅館則是顧及交通安全,才開車到最近的旅館休息,台南市警局卻對他做不利認定。

他又說,依警政署「警員與人發生不正常感情交往處理要點」規定,「不正常感情交往並有性交關係」應記小過2次,他卻被記2大過免職,處罰過重。

李男還說,將公務文件修改後交給高中女生繕打,修改內容並非公務機密;依警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規定,警員縱有酒後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最重也只是停職或懲戒,不致免職。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局審理後認為,南市警局考績會認定李男的違紀事實有瑕疵,撤銷李男的免職處分,全案可上訴。10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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