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誆借錢性侵女子 國道警一審遭判刑4年2月

2019/3/20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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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20日電)一名林姓國道員警涉嫌利用女網友需錢孔急向他借款時,引誘對方自嘉義北上苗栗,並在車上襲胸、強吻、性侵,苗栗地方法院今天依強制性交罪,判刑4年2月。

任職國道公路警察局數十年、現年51歲的林姓警員,多年前透過臉書(facebook)與從事警界宣導品買賣業務的女子(50歲)成為網友,106年8月間,女方因經濟狀況不佳,詢問男子能否幫忙,林男答應借款新台幣10萬元,並約在苗栗見面,事後遭女方提告指控性侵,案經苗栗地檢署偵查起訴,苗栗地院一審判決出爐,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

判決書指出,林男接獲女方臉書訊息表明需錢急用,便以車輛故障為由,要求女子從嘉義搭高鐵北上苗栗交付出借款項,當女方抵達後,林男陸續傳了多封訊息指引見面地點,並與友人在車上暗中觀察,直到女子想放棄離開時,才獨自駕車現身。

判決書中提到,林男駕車載女子四處閒晃及飲酒吃東西,沿途不時詢問「要不要一起泡溫泉」、「要不要當我的小老婆,可以給你生活費」,女方一再表示想處理完借款的事就返家;當天晚間7時許,車行至一處人煙稀少道路,林男停車再次要求當他的小老婆,女子擔心激怒對方,便回「再看看」虛偽迎合,不料林男從駕駛座起身,強壓在女方身上強吻、襲胸並以手指性侵得逞。

判決書指出,女子隔日凌晨返家後發現林男拒絕借款,並在臉書上指責她色誘、詐騙,自覺遭設計侵犯,情緒崩潰,報警驗傷提告。

偵查過程中,林男一度謊稱兩人未見面,經檢警出示臉書訊息、通聯紀錄等證據才又改口否認性侵,強調是在對方引誘且雙方自願下發生親密行為。

因林男供詞反覆,且測謊未過,法官認被害女子相關事證明確,審酌林男身為警察人員,竟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度過難關心態,誘使女子北上陌生環境見面,為滿足一己性慾,加以性侵導致被害人因抗拒而身心受創,亦未與被害人和解,衡酌男子與妻育有2子,自述罹有躁鬱症、現因案停職等情狀,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全案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0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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