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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冠劣油案 原料商運油司機判1年8月定讞

2019/5/23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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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3日電)強冠公司販賣劣質豬油案,供油業者郭盈志更一審判刑19年4月,最高法院今天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運油司機施閔毓更一審判刑1年8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從事地下油行的郭盈志涉收購動物飼料用油、餿水油、皮革油等,在屏東竹田鄉地下油廠煉製劣質油品,並僱請施閔毓擔任運油司機,將劣質油品供給強冠公司製成「全統香豬油」販售。

一名老農發現油廠排出濃臭不明液體檢舉,屏東地檢署民國103年指揮偵辦,掌握郭盈志的油品供應鏈,爆發震驚社會的強冠劣油案。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依詐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判郭盈志12年、施閔毓8年。兩人上訴,二審分別改判刑23年6月、2年6月。但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就部分犯行細節未查明,106年9月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審。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107年8月間宣判,認定郭盈志違反食安法6罪及幫助加重詐欺取財2罪,共判處19年4月,施閔毓判刑1年8月。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郭盈志明知強冠購買劣質油脂是為了製造食用油品販售,仍販售劣質油脂給強冠,是明知而使非供食用的原料進入食品內,應是觸犯食安法販賣假冒食品原料的規定,更一審只論以幫助犯,並不允當,因此撤銷更一審判決發回更審。

此外,施閔毓上訴但未敘述理由,上訴不合法,最高法院因此駁回上訴而定讞,施必須入監執行1年8月。(編輯:張銘坤)108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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