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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力達釋憲案 大法官召開公開說明會

2020/1/6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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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6日電)保力達公司對廢棄物清理法中的「特別公課」回收清除處理費有疑義,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今天上午在憲法法庭召開公開說明會,邀請法律學者、主管機關等陳述意見。

環保署委託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保力達自民國97年至101年相關帳籍憑證時,發現保力達B玻璃容器螺旋鋁蓋內墊使用聚氯乙烯(PVC )材質,卻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申報繳納玻璃容器(附件使用PVC材質)的回收清除處理費,發函要求保力達補繳回收清除處理費新台幣3億餘元。

保力達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打行政訴訟敗訴確定,107年間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大法官上午在憲法法庭召開公開說明會,邀請學者劉錦龍、顏秀慧、柯格鐘、台灣區飲料工業同業公會理事長翁聰賢、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環保署代表等人到場,保力達公司董事長呂百倉也到場陳述。

大法官請法律學者對相關爭點提供法律意見,包括「特別公課與稅捐之區分?特別公課於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之審查,是否須採與稅捐相同之密度?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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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1項中段、第5項規定課徵回收清除處理費並授權「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以及環保署於96年6月20日公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是否已違反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

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規定及其授權的環署廢字0930397607號公告,將食品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的課徵對象侷限於容器商品製造商或進口商,並新增「容器包括容器商品之蓋子、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及其他附件,使用後併容器廢棄者」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平等原則。(編輯:李亨山)10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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