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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鴻明涉掏空金尚昌案 最高院發回更審

2020/3/30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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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30日電)前台北101董事長林鴻明被控涉掏空金尚昌公司案,更一審判決10年徒刑。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定執行刑違反比例原則,且部分事實有待釐清,今天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檢調獲報,金尚昌開發公司涉嫌在民國88年間向中聯信託貸款逾新台幣18億元,並以淡水地區大批土地作為擔保,因未依約還款,擔保土地遭中聯信託以不良債權方式,轉賣給其他建設公司。

金尚昌實際負責人林鴻明被控指示他人出面以12億元買下逾15億元的不良債權後,與建設公司共同開發土地,謀取利益,使金尚昌公司損失鉅額開發利益;此外,金尚昌未將相關交易在財報上揭露,涉嫌掏空資產且違反證交法。

全案一審依違反證券交易法、銀行法、洗錢防制法等罪,判處林鴻明應執行9年半徒刑,併科罰金2億元。二審改依犯偽造文書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另依證交法財務報告隱匿罪,判刑1年8個月,其他被訴部分均無罪。

最高法院於民國106年6月底就偽造文書罪部分,駁回上訴確定,另外被判隱匿財報不實有罪及其他無罪部分,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審理後,依證交法等罪判刑10年、未扣案的犯罪所得4億9746萬元沒收。案件再度上訴到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認為,一審判決5罪共19年定執行刑9年6月,更一審判決3罪共14年定執行刑10年,違反比例原則,而且更一審認定構成公司重大損害的推論有釐清必要,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編輯:李亨山)109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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