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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追贓車誤斃副座少年 桃市府與警局判賠可上訴

2020/7/17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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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睿騏桃園17日電)桃園市警局楊梅分局劉姓員警,105年追捕田姓少年時,開槍誤擊斃副駕駛座徐姓少年,遭家屬提出國賠告訴,桃園地院日前審結,判桃園市政府及桃園市警局共須賠償約148萬元可上訴。

檢警今天表示,楊梅分局劉姓員警105年1月22日凌晨巡邏時,攔停駕駛贓車的田姓少年,田姓少年先是佯裝配合受檢,卻在警方下車靠近時加速逃逸,劉姓員警便從後開槍射擊,子彈貫穿車輛右後車窗,擊中副駕駛座徐姓少年後腦,搶救後仍不治身亡。

徐姓少年母親認為,警方疏於注意當時田姓少年並無衝撞、攻擊,使用槍械時機已逾越必要程度,以書面向桃園市政府及桃園市警察局請求賠償都沒有獲得回應,因此憤而提出國賠告訴,而劉姓員警則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移送。

桃園市政府及桃園市警局表示,田姓少年有危險駕駛甚至衝撞支援警車情況,若放任繼續開車,警車與贓車恐將在道路追逐,反而加深公眾往來安全危害,開槍射擊車輛右後輪是停止逃逸損害最小的手段,劉姓員警也沒有罔顧徐姓少年性命濫射,認為使用警械並未逾越「必要程度」。

另外,田姓少年拒絕盤查才釀成徐姓少年死亡,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而徐姓少年明知田姓少年沒有駕照,卻仍選擇搭車,也沒有勸阻對方熄火受檢,認為田姓與徐姓少年都有過失,應負擔部分責任。

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後認為,在刑事部分,劉姓員警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5個月徒刑,目前上訴高等法院審理中。

桃園地院表示,徐姓少年與田姓少年為高中好友,明知田姓少年未成年、無駕照仍願意搭乘,除違反自我注意義務,也須自負30%的過失責任,法院審結後依「警械使用條例」判決桃園市政府須賠償86萬9431元,另依「國家賠償法」判決桃園市警局須賠償61萬6323元,仍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0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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