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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聲請再犯危險認定釋憲 大法官11/3開庭

2020/8/20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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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0日電)盧姓男子因猥褻罪遭判刑定讞,刑後接受強制治療,被檢方評估未通過,他認為刑法等規定再犯危險的認定有違憲之虞,聲請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訂11月3日於憲法法庭辯論。

司法院公布大法官決議,就此件辯論爭點,刑法規定「有再犯之危險」及「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憲法罪刑法定原則及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的保障?及未規定強制治療的最長期間,是否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的保障及比例原則。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受強制治療者,其異常人格及行為,有無治癒可能?一般而言,接受強制治療者,需經過多長時間方能達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實務上是否有受長期強制治療卻仍未治癒者?有無強制治療以外對人身自由侵害較小的替代方式,可使加害人達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程度。

另外,相關規定每年應進行的鑑定、評估,但相關法律未賦予當事人或其委任代理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暨未規定每年鑑定、評估結果,如加害人未達「再犯危險顯著降低」者,應經法院審查,予當事人或其委任代理人有到庭陳述意見的機會,是否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此外,對加害人施以強制治療,溯及適用於民國95年7月1日刑法第91條之1公布施行前性侵害犯罪者的部分,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編輯:戴光育)10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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