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朋友女兒 男子判4年定讞
2021/1/25 11:45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5日電)高雄市鄭姓男子藉著帶好友8歲女兒去游泳的機會,兩次猥褻女童得逞。高雄高分院依強制猥褻罪判處鄭男有期徒刑4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鄭男與女童的父母是多年好友,民國107年5月12日下午,鄭男利用帶女童去游泳的機會,先將女童帶回住處,脫掉女童泳衣,裸露下體磨蹭女童臀部,並不顧女童反對,推手撫摸女童陰部得逞等。
兩天後學校晨會,女童躲到廁所大哭,哭到發抖,哭到歇斯底里,喘不過氣,在班導師詢問下,女童才說出被鄭男性騷擾,校方啟動輔導機制,並通報父母、警方處理。
根據判決,女童在案發後造成嚴重心理傷害,原本天真、愛笑的個性陷入無助、自責與害怕情境,在學校「如果……就……」句型的照樣造句練習時,女童自責的寫出「如果我那天沒有去游泳,就不用害媽媽要去警察局和法院」。
鄭男在偵查及一審時否認犯行,高雄地方法院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高雄高分院審理時,鄭男坦承犯行,並以新台幣90萬元與家屬和解,二審改判4年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亨山)11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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