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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禁老父於陽台致死 女兒女婿各判9年、10年定讞

2023/3/20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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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0日電)陳姓女子與徐姓丈夫不堪長期照護陳女父親,將陳父拘禁在陽台,導致陳父未能及時就醫而身亡。一審判2人12年,二審改判徐男10年、陳女9年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徐男與陳女於民國110年2月間將患有中度失智症的陳父自醫院接回住處,但陳父四肢萎縮無法站立、無法自理大小便,2人不堪照護負荷又為便於管控,自同年7月起將陳父關在陽台9天。

判決表示,2人清理陳父身體及排泄物時,施加毆打、辱罵、恫嚇,且明知陳父患有肺部疾病,拘禁期間健康惡化且出現呼吸問題,卻繼續拘禁陳父未予送醫治療,導致陳父終因肺部疾病、肌肉萎縮,以及營養不良、免疫力下降併發肺炎等,死於急性腎衰竭。

桃園地方法院一審依私行拘禁因而致人於死罪判處徐男有期徒刑12年,另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私行拘禁因而致人於死罪,判處陳女12年徒刑。

案件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認為,2人在犯罪被發覺前提出監視器畫面坦承私行拘禁,但一審未斟酌適用自首規定減輕其刑,且對犯罪事實認定有誤,因此撤銷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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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指出,陳女有其他手足,但與丈夫願承擔照護之責,期間多次帶父親就醫,而非置之不理,加以當時疫情考量,未將父親安置於安養中心;且2人並非對被害人施暴致死,而是拘禁期間疏未注意被害人醫療需求及時送醫,釀成本案悲劇,惡性與故意殺人或凌虐傷害致死有別。

高院審酌徐男坦承客觀行為、陳女坦承犯行,認為一審刑度已相當於殺人罪責,不符罪刑相當原則,另斟酌徐男於本案居於主導地位,改判徐男10年徒刑,陳女改判9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1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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