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2清潔員違法清運替店家省錢 判刑1年6月
2025/4/25 11:49
(中央社記者葉臻桃園25日電)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平鎮區中隊前彭姓、詹姓約僱清潔隊員,涉嫌替某量販店違法清運、讓業者省錢。桃園地院認2人未獲利,減刑後皆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2年,可上訴。
桃園地檢署起訴書指出,彭男自2014年12月至2022年7月中退休離職止、詹男則自2018年8月起(已調職),受桃園市環境管理處(前身為環境清潔稽查大隊)以契約僱用,分別擔任平鎮區中隊獅子林路線的晚班駕駛員及隨車清潔隊員。
起訴書指出,彭男、詹男明知量販店「阿潭ㄟ店金陵店」所產生的廢棄物屬法令規定的事業廢棄物,市府清潔隊不得代為清運,但仍擅自駕駛中隊的垃圾車,協助店員將店內廢棄物載至焚化廠或垃圾掩埋場傾倒,讓該店節省清運費。
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2人於偵查中自白犯行,於本案無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本案圖得他人不正利益在新台幣5萬元以下,2人又未獲利,足認犯罪情節輕微,依規定減輕其刑。
判決書指出,考量2人明知違法卻以清運圖利該店、犯後坦承等情狀,依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2人皆為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可上訴;「阿潭ㄟ店金陵店」因2人實行的違法行為取得不正利益1萬723元,依法宣告沒收。(編輯:張雅淨)11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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