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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議員黃紹庭涉詐1455萬助理費 一審獲緩刑

2025/6/30 17:24(6/30 22:1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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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高雄市議員黃紹庭(圖)涉詐領助理費案,檢警查出他自民國103年起擔任3屆議員期間共詐領1455萬多,高雄地院30日依貪污等罪判黃紹庭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可上訴。(中央社檔案照片)
國民黨高雄市議員黃紹庭(圖)涉詐領助理費案,檢警查出他自民國103年起擔任3屆議員期間共詐領1455萬多,高雄地院30日依貪污等罪判黃紹庭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可上訴。(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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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30日電)國民黨高雄市議員黃紹庭涉詐領助理費案,檢警查出他自103年起擔任3屆議員期間共詐領1455萬多,高雄地院今天依貪污等罪判黃紹庭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

高雄地方法院下午指出,黃紹庭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起擔任高雄市議會第2、3、4屆議員期間,透過申報人頭助理及低薪高報方式,向高雄市議會詐領助理補助費。

合議庭審理後,依黃紹庭等14人均罪證明確,並分別適用相關減刑規定,考量黃紹庭為增加服務處辦公室可運用零用金,竟利用議員身分長期指示同案被告,以申報人頭助理及低薪高報等手法詐領助理補助費,及犯後坦承犯行、主動繳回犯罪所得等各項量刑因素後,依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褫奪公權3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諭知緩刑5年,且應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50萬元。全案可上訴。

對此,國民黨高市黨部回應,尊重司法判決,黨紀相關問題依黨內相關規定辦理,交由考紀會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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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參與犯行且有實際擔任議員助理等6人,則依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各判處1年4個月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且均諭知3年至5年不等緩刑期間,及提供義務勞務、向公庫支付款項、接受法治教育等緩刑條件。

擔任服務處執行長被告林再福,以及5名人頭助理同樣獲宣告緩刑3年;另葉姓人頭助理則被判3年有期徒刑,但未獲宣告緩刑。法官同時宣告沒收黃紹庭自動繳交的犯罪所得1455萬695元。(編輯:陳仁華)11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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