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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男酒駕撞路人逃逸釀1死1傷 判9年6月

2025/7/24 13:01(7/24 13:5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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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彰化地方法院外觀。(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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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鄭維真彰化24日電)黃姓男子去年3月於彰化縣和美鎮酒駕,撞上一對路人夫妻釀1死1傷,黃男停留6秒後即駕車逃逸,事後甚至要妻子頂罪。彰化地院昨天依酒駕致死等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彰化地方法院今天發布新聞稿,45歲黃姓男子於民國113年3月16日在友人住處喝酒,晚間7時37分駕駛自小客車上路,於晚間7時38分行駛和美鎮和頭路256巷,撞擊同向在右側靠邊步行的一對夫妻。

68歲黃姓男子被撞飛,碰撞汽車前擋風玻璃並跌落右側排水溝,身受重傷;67歲蘇姓女子摔落排水溝內,受有左前臂擦挫傷、左側下背挫傷等。肇事的黃男在現場停留6秒未下車查看,即駕車逃離現場,路人見狀緊急通知救護車將2名傷者送醫。

黃姓肇事男子於案發3小時後接受酒測,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毫克。被撞的黃男因頭部外傷而併發急性呼吸窘迫症,救治21天宣告死亡,全案由彰化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

國民法官法庭認定,被告酒後駕車已屬不該,又於夜間超速行駛,未注意車前狀況而撞人,肇事責任均在被告;案發地點為產業道路,若非剛好有其他路人經過,情況恐更不堪設想。

法官認為,被告逃逸前已知撞到人,但害怕留在現場會被以酒後駕車追究肇責,僅為免除自己可能遭到金錢懲罰,不顧被害人而駕車離去,肇事逃逸犯罪動機及目的實屬惡劣。黃姓被害人當時遭被告撞落水溝而面部朝下,被告肇逃行為喪失即時救治關鍵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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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考量被告案發後竟要由妻子頂罪,犯後態度惡劣,被告就所犯駕車致人死亡而肇逃部分,於審理中改稱是出於間接故意,難認其已全然知所悔悟,兼衡被告有2名未成年子女、未有刑事前科及其他交通違規紀錄等,素行尚可。

國民法官法庭將黃姓肇事男子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因而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7年2月;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處4年8月刑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可上訴。(編輯:黃世雅)11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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