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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院佐理員涉廁所等處裝密錄器 懲戒法院判撤職

2025/7/27 12:01(7/27 15:2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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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駱姓佐理員涉嫌在板橋院區(圖)裝設密錄器偷拍,懲戒法院判決駱男撤職並停止任用5年,可上訴。(中央社檔案照片)
新北地方法院駱姓佐理員涉嫌在板橋院區(圖)裝設密錄器偷拍,懲戒法院判決駱男撤職並停止任用5年,可上訴。(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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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7日電)新北地方法院駱姓佐理員涉嫌在法院茶水間、辦公室及廁所裝設密錄器,偷拍民眾如廁等隱私影像,總計14人受害,被檢方起訴。懲戒法院判決駱男撤職並停止任用5年,可上訴。

根據懲戒法院判決書,駱男自民國94年3月15日起,擔任新北地院法警,後來經內部徵選為佐理員,任職於新北地院板橋院區調查保護室,負責協助調查保護官執行觀護行政業務。

駱男涉嫌自111年起利用獨留辦公室加班機會,將密錄器以膠帶固定於茶水間、辦公室座位低角度,或廁所蹲式馬桶等處,偷拍被害人裙底、短褲底大腿內側、大腿根部及內褲影像,或如廁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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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法警今年1月間如廁時察覺並報警處理,駱男在新北地院政風室訪談及刑事偵查時均坦承全部事實,新北地檢署依公務員無故攝錄性影像罪起訴駱男,目前正在新北地院審理中。司法院也將駱男移送懲戒。

懲戒法院審酌駱男身為司法人員,竟不知應嚴守法紀,僅因一己私欲,即長期在機關辦公場所及衛廁隱私處所內,持續以惡質的密錄手法,侵犯眾多被害人身體私密部位,損害機關形象及政府信譽,莫此為甚,考量駱男事後坦承所為,日前判決駱男撤職並停止任用5年。可上訴。(編輯:蕭博文)11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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