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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涉華映財報不實免賠7.5億元 最高院發回更審

2025/9/18 09:26(9/18 09:3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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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大同集團前董事長林蔚山、林郭文艷(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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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8日電)前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林郭文艷涉未揭露華映投資中國華映承諾事項無罪確定,檢方聲請再審獲准。民事部分,投保中心求償7.5億元,一、二審均判免賠,日前最高法院廢棄發回。

最高法院認為,相關承諾事項對大同公司是否無影響,或是否無須揭露於財報,原判決有調查未盡的違誤,投保中心上訴有理由,廢棄原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此案起於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華映公司自民國90年起規劃在中國深圳證交所上市未果,改以收購閩東電機股權借殼上市;96年透過轉投資公司作價取得閩東電機股權,依中國證監會要求,大同與華映公司出具共19項承諾事項。

檢方查出,承諾內容包括在大尺寸液晶面板投產前,不得減持華映科技股票;若關聯交易未壓低至30%以下,須確保淨資產收益率達10%以上;並規範華映公司98年至100年3年內盈利須達標,大同與華映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中國證監會於98年間核准收購案,99年1月完成股份交割,華映公司取得閩東電機經營權,隨後將閩東電機更名為華映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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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法院均判決林蔚山等5人無罪,因無人上訴三審,111年間林蔚山等人無罪確定。台灣高等檢察署今年6月間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有新證據,原確定判決未予以調查,裁定開啟再審。

民事部分,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受投資人委託,向大同、林郭文艷、林蔚山等人求償,請求連帶賠償新台幣7億5015萬餘元。一、二審法院均判決大同公司與林蔚山等人免賠。(編輯:黃世雅)11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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