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里長涉侵占資源回收物變賣 二審宣告緩刑3年
2025/9/28 12:14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8日電)新北市板橋區洪姓里長與妻子涉侵占資源回收物變賣,不法所得約5萬元。新北地院判處洪男1年6月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二審維持原刑度,宣告緩刑3年,須支付公庫1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洪男自民國105年起配合新北市環保局「黃金資收站」政策,申設里活動中心為資源回收站,協助環保局收運資源回收物。依規定,黃金資收站定期收取民眾資源回收物後,交給清潔隊統一清運及變賣,變賣金額70%撥入黃金資收站郵局專戶,做為里基層工作等用途。
洪男與郭姓妻子涉嫌於108年起藉辦理「黃金資收站」業務,侵占回收價格較高的鐵鋁罐、家電類等資源回收物,之後載運到民間資源回收公司秤重變賣,將現金款項中飽私囊,由郭女作為家用補貼,每次變賣約新台幣500元至1000元不等,至去年3月間止,不法所得約5萬元。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定,洪男、郭女所為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所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處洪男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1年;郭女處有期徒刑10月。2人針對量刑部分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高院認為,洪男、郭女在偵查時自白犯罪,一審時否認犯罪,到二審又坦承犯罪,犯後態度略有反覆,難以作為量刑有利的認定,日前駁回上訴。但2人犯罪情節輕微,最終坦承犯行,且自動繳回犯罪所得,宣告2人均緩刑3年,須分別支付公庫10萬元、2萬元。可上訴。(編輯:蕭博文)11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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