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官自用車超速51公里 偽造執行公務撤罰單緩起訴
2025/11/20 13:38
(中央社記者曹亞沿新北20日電)調查官吳男為趕赴桃園機場執勤,清晨在國道開自用車超速51公里遭開罰,事後吳男偽造「奉准駕駛自用車執行公務」成功撤銷罰單;檢方認涉偽造文書等罪緩起訴,須支付國庫8萬元。
根據緩起訴書,吳男為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機場站產業組調查官,受指派於民國112年9月12日執行調查局局長等人送機勤務,但吳男前一天才休假返國,未注意集合時間提早至清晨5時10分,當天清晨4時49分才開著個人車輛從新北市林口住處疾駛至機場。
吳男怕遲到一路奔馳,在國道被警方流動式測速相機測得時速151公里,此路段最高速限為100公里,超速51公里,遭開罰新台幣1萬2000元罰鍰,並吊扣牌照6個月。
吳男收到罰單後,明知當時並未符合交通免罰規定,卻於112年10月在「車輛執行公務違規紀錄表」上,不實填上「奉准駕駛自用車輛替代公務執勤」,再由承辦人員辦理交通違規免罰,獲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撤銷原處分;全案經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
檢方14日發布偵結公告,認吳男涉犯刑法134條、339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詐欺得利,及刑法偽造文書罪,但審酌他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也無前科,相信無再犯之虞;但吳男為趕赴公務在國道上超速51公里,對公共交通安全危害非輕,因此予以緩起訴1年,並應在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8萬元。(編輯:陳仁華)11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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