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積電嘉科廠區工安意外1人不治 嘉檢起訴承包商
2025/12/16 14:12(12/16 14:38 更新)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16日電)台積電嘉科先進封裝七廠新建工程5月間發生工人遭變壓器重擊不治,嘉檢偵結,因未採取讓變壓器保持穩固狀態必要措施,起訴羅姓承包商,操作堆高機等3人緩起訴處分。
據嘉義地檢署起訴書,台積電嘉科先進封裝七廠新建工程於今年5月26日上午,工人自1樓吊掛變壓器放置在4樓吊料平台後,工人楊姓男子先將變壓器與移動式起重機吊具脫鉤,並站立在變壓器側邊。
後續由林姓工人操作堆高機、孫姓工人指揮及引導堆高機行進路線,在準備將變壓器移至CUP棟室內定位時,未採取讓變壓器保持穩固狀態必要措施,且未妥善規劃路線,因運輸路線的吊料平台地面與室內地面有高低落差,導致變壓器重心偏向左側而倒塌,並壓擊站側邊的楊男,緊急送醫急救仍不治。
嘉檢表示,工程的羅姓承包商,且為營業及工作場所負責人,雖坦承僱用楊男,惟否認有任何責任,辯稱「已盡所有注意義務」等語。
嘉檢說,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承包商對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作業場所引起的危害,應有符合規定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且應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或措施。
嘉檢偵結,認為羅姓承包商未注意必要的預防設備或措施,依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起訴;審酌承包商與楊男家屬達成和解,且已給付賠償,建請量處適當刑期。
另外,操作堆高機林姓工人、現場指揮孫姓工人,以及僱用2人的陳姓業者涉嫌違反職安法、過失致死罪嫌,考量3人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與楊男家屬達成和解,均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期間為1年,陳姓業者須向公庫支付新台幣2萬元,2名工人則須參加法治教育宣導6小時。(編輯:謝雅竹)1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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