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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漁產委外17歲員工絞機器亡 北市:雇主涉2刑責

2026/2/2 22:57(2/2 23:2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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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漁產運銷公司委外廠商有名17歲葉姓女員工遭機器 絞入身亡。勞動局說,因此案機械未停止運轉、女員工 未滿18歲從事此危險工作,雇主涉違反職安法2項刑事責 任。(中央社檔案照片)
台北漁產運銷公司委外廠商有名17歲葉姓女員工遭機器 絞入身亡。勞動局說,因此案機械未停止運轉、女員工 未滿18歲從事此危險工作,雇主涉違反職安法2項刑事責 任。(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日電)台北漁產運銷公司委外廠商有名17歲葉姓女員工遭機器絞入身亡。台北市勞動局今天表示,因此案機械未停止運轉、女員工未滿18歲從事此危險工作,雇主涉違反職安法2項刑事責任。

北市警消於1月31日晚間6時許獲報,萬華區萬大路有名17歲女子在執行保麗龍機台作業時,身體遭捲入機器,緊急派員到場處理,確認女子已無生命徵象,警方將負責人55歲劉男依過失致死等罪嫌送辦。

勞動局說明,此案為漁產公司的委外廠商發生勞工重大職業災害,已依程序進行勞動檢查。經查,雇主涉違反職安法相關規定,涉及下列法規之刑事責任,後續將依法辦理。

勞動局表示,首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77條規定,「雇主對於自粉碎機或混合機,取出內裝物時,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但這次事件機械沒有停止運轉,也涉及職安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因為此案葉女發生職災死亡,已構成職安法第40條刑事責任,即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其次,此案葉女未滿18歲,違法從事職安法第29條第1項第6款所指「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檢查等。」之工作,構成違反職安法第41條的刑事責任,即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8萬元以下罰金。(編輯:陳仁華)115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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