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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二廠長涉收賄遭訴羈押約10月 獲准200萬交保

2026/2/13 14:14(2/13 14:2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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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公司第二核能發電廠曾姓廠長(左)113年間辦理焚化爐系統更新採購案,涉收受業者賄賂逾上百萬元。(中央社檔案照片)
台灣電力公司第二核能發電廠曾姓廠長(左)113年間辦理焚化爐系統更新採購案,涉收受業者賄賂逾上百萬元。(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13日電)核二廠長曾文煌、林口發電廠長朱允中涉嫌於辦理招標案件時,分別收受廠商賄款220萬元、80萬元遭訴。2人被羈押約10個月後,北院裁准分別以200萬元、100萬元具保停押。

台北地檢署調查,曾文煌自民國113年1月起擔任核二廠廠長,趁辦理採購案時向曹姓業者、郝姓業者分別收賄新台幣180萬、40萬元。此外,朱允中也利用林口發電廠辦理採購案時,向郝姓業者收賄共80萬元。北檢去年8月依貪污等罪起訴曾文煌、朱允中及郝姓業者,曹姓業者則獲緩起訴。

台北地方法院2月12日裁定,曾文煌、朱允中自即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2人分別提出200萬元、100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及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同時接受電子手鐶科技設備監控8個月。

合議庭審酌,本案已對證人完成交互詰問等訴訟程序,經綜合考量一切情狀,認為本案羈押原因雖仍存在,但若命被告提出相當的保證金,輔以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及電子手鐶的科技設備監控等羈押替代手段,足對其形成相當程度的心理拘束力,以確保日後審判、執行的進行,而無羈押必要。

曾文煌、朱允中於去年4月18日遭北檢聲押禁見獲准後,持續羈押至今年2月12日北院始作出具保停押裁定,羈押期間長達近10個月。(編輯:李錫璋)11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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