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吸毒男隨機傷人案 一審判29年
(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7日電)男子邱明治曾犯殺人未遂案服刑,出監不到7個月又於去年10月施用毒品後騎車在苗栗市持刀攻擊刺傷2學童及1名男子,苗栗地院審理依公共危險、殺人未遂等罪判29年徒刑,可上訴。
苗栗地院今天發布判決新聞稿指出,合議庭調查邱明治105年因殺人未遂案件入監服刑,114年3月執行完畢出監不到7個月,於114年10月2日在住處施用安非他命後,萌生於公共場所隨機殺人念頭,先將菜刀以膠帶綑綁於左手,再騎機車在苗栗市街頭隨機尋覓殺害對象。
當天下午近4時許,邱明治發現放學後落單步行國小女童,調頭下車,持長約30公分菜刀(刀刃長約17.5公分)朝女童頸部及胸部直刺,女童驚險遮擋後掙脫,奔向鄰近超商躲避,請求正欲進入超商的林姓男子報警;邱嫌尾隨到場後再持刀刺向林男,導致林男傷重險些喪命。
林男遭刺逃離時,行經該路口的多名國小學童驚嚇奔逃,邱明治竟又抓住未及走避的另名女童並朝胸口直刺,造成穿刺傷及大片血胸,幸賴現場安親班老師及時上前拉開女童、護送到附近民宅求助,邱明治始停手並騎乘機車返家。受傷3人均經緊急送醫救治才倖免於難。
法院表示,合議庭調查,邱明治行凶時動作機敏,事後與警方對峙拒捕,於偵審中清楚敘述犯罪動機與細節,經綜合判斷,被告犯案係因情緒管理能力不佳,無法適當調適負面情緒,施用毒品後衝動為之,但犯案時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均未達喪失或顯著減低程度,不適用減刑規定。
犯罪事實部分,合議庭依邱明治自白、檢察官提出證據資料,認定被告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毒駕公共危險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殺人未遂罪,共4罪,應分論併罰。
合議庭認為,邱男於光天化日下在公共處所隨機殺人,對象包含國小學童及無辜路人,犯罪手段殘忍,不僅侵害個別生命、身體法益,更引發嚴重社會恐慌,犯罪危害重大,
法院指出,被告審理中坦承犯行並多次致歉,已有反省悔意,但審酌前科紀錄、犯案情節之殘忍程度,合議庭認所犯殺人未遂、成年人故意對兒童殺人未遂罪,應量處中高度刑,以維護社會安全,又考量被告行為模式、侵害法益之多重性,於法定30年有期徒刑上限內,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9年。全案仍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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