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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糾紛打海洛因致死棄屍核二廠 判男無期徒刑

2026/4/14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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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4日電)民國113年間核二廠蓄水池出現浮屍。檢警查出,男子王嘉榮不滿鍾姓男子侵吞毒品及金錢,對鍾男施打海洛因致死再棄屍。二審今天依非法使人施用一級毒品等罪判處無期徒刑。

核二廠蓄水池於民國113年4月17日傍晚發現1具男浮屍,頭部與雙腳被黑色垃圾袋綁住,檢警偵辦後查出死者為鍾姓男子。

根據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男子王嘉榮不滿鍾男侵吞其毒品與金錢,雙方談判未果後,王男於113年4月16日,與其他3名男子利用車輛將鍾男載往桃園市某產業道路,王嘉榮見鍾男因先前吸食海洛因香菸致精神迷茫,朝鍾男注射3針海洛因,鍾男隨即因海洛因中毒死亡。

王嘉榮見狀指示另名友人開車會合,將鍾男遺體移往友人車子,友人車子於113年4月17日凌晨駛入核二廠進水口蓄水池,由友人等人將鍾男遺體丟入蓄水池內。

基隆地檢署依殺人等罪嫌起訴王嘉榮,一審基隆地院認定王嘉榮行為構成二罪,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遺棄屍體罪判刑1年2月。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

高院今天認定,原判決誤認殺人罪為重,適用法則有所違誤,而且本件王嘉榮殺害鍾男的動機是不滿金錢與毒品遭侵吞,並非原判決認定鍾男盜領王嘉榮帳戶存款新台幣1萬餘元,因此撤銷原判決。

高院表示,王嘉榮於審理期間聲稱鍾男為其交情深厚的友人,卻僅因懷疑鍾男侵吞金錢與毒品即萌生殺意,且對鍾男苦苦求情無動於衷,毫無憐恤之意,仍堅決朝鍾男連續注射3針海洛因,終致鍾男毒發身亡,且在鑄下殺人大錯後,還指示友人駕車遺棄鍾男遺體,所為視人命如草芥。

高院合議庭認為,王嘉榮懼怕東窗事發,更唆使鄒姓友人出面頂罪,在長達1年餘期間的偵查審理程序,王嘉榮始終未坦承犯罪,一再將鍾男死亡結果推給後來已死亡的鄒姓友人承擔,對鍾男遺屬未有絲毫愧疚或歉意,也沒有主動賠償或提出和解方案。

高院審酌,王嘉榮仍有教化可能性,將王嘉榮與社會永久隔離應能達到社會防衛目的,並可使王嘉榮在往後無止盡的監禁歲月反省己過,適度彌補鍾男遺屬心中悲痛,依非法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遺棄屍體罪判刑1年2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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