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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三星鄉長涉收賄20萬元一審判刑 依法須停職

2026/4/21 16:10(4/21 16:2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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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三星鄉長李志鏞(中)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宜蘭地方法院21日依收賄罪判處12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中央社檔案照片)
宜蘭縣三星鄉長李志鏞(中)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宜蘭地方法院21日依收賄罪判處12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沈如峰宜蘭縣21日電)宜蘭縣三星鄉長李志鏞涉嫌將標案內定給業者得標,事後收賄新台幣20萬元,遭檢方起訴。宜蘭地方法院今天依收賄罪判處12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依法李志鏞須停職。

李志鏞接受媒體電話訪問時說,將提出上訴。

宜蘭地院表示,李志鏞在民國108年底為營造耶誕節氣氛,計劃在鄉內省道台7丙線旁舉辦花海活動,於對外公開徵求廠商報價或企劃書之前,事先要求張姓業者將活動預算降為60萬元,並需要從中保留20萬元作為回扣。

承審法官指出,花海活動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通過驗收,張姓業者於隔年1月7日前往鄉公所鄉長室,將期約20萬元交給李志鏞。

承審法官認為,李志鏞身為鄉長,職務上有監督與核定鄉公所採購案權限,應遵守相關規定,但李志鏞竟主動要求張姓業者在採購案中保留20萬元當回扣而索賄,嚴重破壞公權力執行的威信,因此依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12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全案可上訴。

宜蘭縣政府民政處表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鄉鎮市長若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自判決日起即會被停職:縣政府在收到判決書後,將指派代理鄉長。(編輯:李錫璋)1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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