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斥嚇跑保育類動物鳳頭蒼鷹 女子獲不起訴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1日電)羅姓女子看到保育類動物鳳頭蒼鷹正在捕食鴿子,當場大聲怒斥,導致鳳頭蒼鷹受驚飛離,遭警方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移送。羅女辯稱當時不知道鳳頭蒼鷹是保育類動物,北檢依罪嫌不足不起訴處分。
檢方指出,鳳頭蒼鷹是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改制為農業部)所公告的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
檢方表示,羅女於今年1月22日上午9時許,在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一段52巷旁的草地上,看到鳳頭蒼鷹叼捕鴿子之際,為了避免鴿子遭捕食,當場大聲怒吼「放開牠!」等語,致鳳頭蒼鷹受驚飛離。
羅女將整個過程拍攝影片後,上傳到社群媒體Threads帳號,並發文稱「路過原以為牠們正在交配,突然看到老鷹抓著鴿子」、「我立馬怒吼:放開牠」。民眾發現後檢舉,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四大隊警員循線查獲,並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移送法辦。
羅女在警詢時辯稱,她當時見老鷹抓著鴿子翅膀,擔心鴿子受傷,基於救助生命的想法才接近並大聲喝止,她不知道那隻老鷹是保育類野生動物。
檢方表示,羅女當天除了出聲喝斥外,未持用任何器物接觸、追逐、圍捕或持續干擾鳳頭蒼鷹的活動,也沒有造成鳳頭蒼鷹受傷、受困或無法自由活動的結果,尚未達到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騷擾的程度,認為羅女罪嫌不足,依法不起訴處分。(編輯:張銘坤)115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