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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簽署政治協議 須經國會雙審議加全民公投

2019/5/31 15:06(5/31 17:1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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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31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5條之3條文,明定兩岸協商簽署政治協議,應經國會「雙審議」,並舉辦全國性公民投票通過後,才能簽署、換文,由總統公布生效。

立法院會今天處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5條之3條文。經表決後,出席105人中,70人贊成、35人反對,通過民進黨團版再修正動議。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涉及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的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在協商開始90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得開啟協商;為充分落實國會監督精神,負責協議機關提出締結計畫,經全體立法委員3/4出席,及出席委員3/4同意,才能開啟簽署協議的協商。

條文明定,負責協議的機關應依照締結計劃進行談判協商,並適時向立法院報告;若立法院判斷雙方已無法依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全體立委1/2以上決議,要求終止協商;行政院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締結計畫進行時,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

條文明定,待完成談判協商後,應在15日內報請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15日內行政院應公開協議草案完整內容,函送立法院審議,報告協議過程並再次作成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立法院應舉行聽證。

條文明定,協議草案經全體立法委員3/4出席,及出席委員3/4同意,再由行政院將協議草案連同公民投票主文、理由書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且獲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者,即為協議草案通過,最後經負責協議機關簽署、換文後,呈請總統公布生效。

三讀條文明定,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項目;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政治議題協商或約定,無效。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江啟臣說,兩岸關係非常特殊,任何協議簽署都攸關國家安全、人民福祉,針對單一類型協議修法,容易掛一漏萬,應制定專法處理,如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親民黨團總召李鴻鈞說,執政黨把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晾在一邊,單獨拉出政治協議,大家應坐下來討論,而不是強行通過,若匆促立法後遺症會非常嚴重。

民進黨團幹事長管碧玲說,國民黨主席吳敦義曾公開說,若重返執政要與中國簽訂和平協議,「我嚇到吃手手、睡不著」;執政黨對於守護台灣有歷史責任,兩岸政治性協議要事前審查、提出影響評估後才能進行簽署,簽署中立法院能平行監督,事後還有3層把關,要有聽證會、立法院3/4絕對多數同意後,再送交人民公投決定才能通過。

時代力量黨團總召徐永明說,時代力量在2、3年前就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中,提出兩岸政治協議應強制性公投,現在要修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能接受,但應明確定義「政治協議」內容,若讓行政部門來界定太危險、含糊。(編輯:黃國倫)10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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