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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同佳獲釋後 港律政司:無法律依據可繼續拘留

2019/10/22 21:18(10/22 21:3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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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22日電)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今晚發表聲明稱,香港奉行「屬地原則」,對於全部或部分發生在香港境內的犯罪行為,才會有司法管轄權;而任何人在服刑完畢後,港府都無法律依據可再任意予以拘留。

綜合港媒報導,聲明強調,任何人在香港因犯罪服刑完畢後均會獲釋,港府並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將釋囚任意繼續拘留。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政府部門都必須依法執行職務,不能隨意行使職權。

聲明並稱,把違法的人繩之於法,是每一個文明社會應有之義。犯案者(陳同佳)因應通緝令而自首,並願意承擔法律後果,能夠使公義得以彰顯。斷然拒絕犯案者自首,是罔顧公義及極不負責任的做法,亦有違法治的精神。

這份題為「律政司就台灣殺人案有關法律事宜」的聲明稱,香港一直沿用普通法,對香港法律有清晰了解的人必然會明白在刑事司法管轄權方面,香港是奉行「屬地原則」,一般只會在全部或部分犯罪行為發生在香港境內,才會有司法管轄權。

針對有意見指出「本案加害者被害者均為香港居民,且預謀犯罪地在香港,港方應有司法管轄權」,律政司必須再次重申,已經對案件謹慎和全面地考慮警方的調查及所得的證據,在香港只有足夠證據控告疑犯(陳同佳)清洗黑錢的罪名,並沒有足夠證據就其他罪行向他在香港法院提出刑事檢控。

聲明並稱,律政司的刑事檢控決定,均是嚴謹地按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獨立地作出,並只會在有充分可被法庭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的情況下,才會提出起訴。律政司絕對不會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

再者,若疑犯在香港被判無罪,基於「一罪不能兩審」的法律原則,他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未必能夠就同一犯罪行為再被起訴,最終可能不需要負上相關的法律責任。「任意要求檢控機關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既不負責任,也不符合秉行公義的原則」。

針對陳同佳擬在獲釋後來台自首,總統蔡英文今天表示,政府從來沒有放棄管轄權,只是這個案子,牽涉到的加害人和被害人,兩名重要的當事人都是香港公民,同時相關事證可能也都在香港,「香港可以進行司法追訴或審判」。(編輯:楊昇儒/周慧盈)10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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