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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港區國安法:打擊面超廣 影響深遠

2020/7/1 17:19(7/2 08:4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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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1日電)「港區國安法」昨夜生效,此法管轄範圍不分國籍國境,最重可判無期徒刑,被定罪者將失去參選和任公職資格。最重要的是,唯有全國人大常委會能釋法。

●4項罪名涵蓋範圍 劍指反送中抗爭

以往外界只知道,「港區國安法」規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4項罪名。港府於6月30日深夜11時將「港區國安法」刊憲生效後,外界才首度透過新華社公布的全文得知具體的罪行定義。

這4項罪行內容,也較外界之前評估的更加廣泛。在「分裂國家罪」部分,法例第20條第1款指:「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也屬犯罪。規範範圍之大,讓外界指「港區國安法」根本是「反分裂國家法」的2.0版。

「顛覆國家政權罪」部分,第22條第3至4款指,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政權機關或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職;攻擊、破壞特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設施,使其無法正常履職等,觸犯此罪。

按此定義,「反送中」抗爭中,示威者攻擊香港中聯辦、港府總部的行為,都可能觸犯顛覆國家政權罪。

而在「恐怖活動罪」,第24條規定,包括對人的嚴重暴力、縱火、破壞交通工具設施等行為,都在此列。而這些行為,也都可在「反送中」抗爭中都可見到。

同時,為「恐怖活動人員」提供運輸、協助等行為,也觸犯此罪。這意味著,以往在「反送中」抗爭中提供「義載」的民眾,也可能違法。

最後,在「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第29條第5款提到,透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或香港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者,也在此列。

不過,條文並未進一步解釋何謂「引發憎恨」。

●煽動宣傳也犯法 可能因言入罪

沒有付諸行動也可能觸法。「港區國安法」第21條、23條和27條指出,煽動、宣揚、協助、教唆和資助「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和「恐怖活動罪」行為者,也屬違法,因言入罪的可能性增加。

●量刑分3等級 煽動教唆最重判10年

在刑責部分,「港區國安法」規定,從事4種罪行者,依情節輕重有3個等級的刑責:最重者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次重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情者則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而對於煽動、宣揚、協助、教唆或資助從事上述罪行者,情節嚴重者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中國「刑法」中關於危害國安罪行的罰則「剝奪政治權利」和「死刑」,則未見於「港區國安法」中。

●超越國境和國籍的超廣管轄權

「港區國安法」第36至38條載明,任何人在香港境內、於香港註冊的船舶和航空器中犯罪者,適用此法。而犯罪行為或結果任一項在香港,就可視為在香港犯罪。

而香港居民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團體或非法人組織,若在香港之外犯罪,也屬法例管轄範圍。

另外,不具香港永久居民身分的人,在香港以外犯罪,也在此法管轄範圍內。

簡而言之,無論是否為香港居民,或是否在香港本地,只要觸犯「港區國安法」罪行,都在管轄範圍內。

●遭判刑者選舉前後都可DQ 法官公務員將失公職

立法期間,外界也關注「港區國安法」是否會對參選資格造成影響?法例第35條規定,任何人經法院判決危害國安罪行,即喪失參選香港立法會、區議會選舉,或出任特首選委會委員,和任何公職機會。

條文還規定,曾宣示或聲明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立法會議員、政府官員及公職人員、行政會議成員、法官和司法人員、區議員等,被法院判決危害國安案件,立即喪失職務,並失去參選或出任職務資格。

簡而言之,一旦被判處危害國安罪行,即喪失參選立法會、區議會等選舉資格(即被DQ);如果當時正出任議員、公職和司法人員,則立刻喪失職務。

●未提法庭解釋權 港案港審徒具形式

「港區國安法」第65條指出,法例解釋權屬於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而全文並未提及香港法庭的解釋權。

香港明報1日引述香港大律師李安然指出,這或許意味要向人大常委會查詢如何解讀條文,或由中國大陸法律專家解釋。他表示,如法庭沒有解釋權,則根本不是由香港法官審理,法官的空間,只剩下審視證據和量刑輕重。(編輯:沈朋達/朱建陵/張淑伶)10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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