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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中央》2013年7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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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中央》2013年7月號

擋盜版誰付錢?英搞不定

2013/7/1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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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數位經濟法》原訂2011年施行,但遲遲未上路的原因之一,是取締及警告非法下載者的人事及行政費用高昂,網路業者與智財權公司應如何分擔,一直未能取得共識。

文/黃貞貞 (中央社駐倫敦記者)

2010年,英國政府以保護電影、電視節目及音樂等產業的智慧財產權為由,通過《數位經濟法》(Digital Economy Act),要求網路業者必須對未獲許可違法下載檔案的使用者,進行警告甚至封鎖帳號。但是法案的相關管理內容並不完善,經歷多次波折,施行時間一再延宕,將到2015年下半年才能實施。

英國主管文化與創意產業的部長維則(Ed Vaizey)指出,政府必須創造讓企業能成長的良好環境,確保業者能保護他們的投資,對抗非法侵權行為,這非常重要。

他說,業者有權對使用他們智慧財產的人收費,不論是在實體商店內或是在網路上。政府應建立一套系統,教育民眾有關版權,認識什麼是合法的內容及如何使用。

英國廣電與通訊主管單位Ofcom(The Office of Communications)要求,包括英國電信(BT)、O2、TalkTalk集團、維京媒體公司(Virgin Media)、Sky、Everything Everywhere等提供網路服務的業者(這些業者各自有超過40萬名客戶,控制93%的英國國內上網市場),一旦發現網路使用者非法下載電影、電視節目或音樂,必須寄發警告信。

網路使用者如果一年內收到三封警告信,他們所有非法下載及分享內容的紀錄,將被網路業者以不公開使用者身分的方式交給智財權相關業者,業者可以再向法院申請要求公布違法下載者的身分,進而採取法律行動。

被控告的網路使用者如果不服,可以在20天內向Ofcom指派成立的獨立調查小組提出上訴,費用20英鎊(約新台幣940元),如果侵權罪名不成立,20英鎊將可以退還。

捍衛言論自由的非營利組織「Open Rights Group」行政主管基洛克(Jim Killock)認為,Ofcom草擬的網路侵權管理規定有瑕疵,可能使提供無線網路服務的圖書館、旅館及酒吧,因為消費者使用他們的網路非法下載,而使提供網路服務者成為代罪羔羊。

對於Ofcom提供的上訴程序,基洛克直言根本是個笑話,小組成員都是Ofcom指定,而且政府也不採信「我沒有非法下載」的說法,「有些人幾乎可以很確定沒做錯什麼事就被告上法院」。

BT與TalkTalk以《數位經濟法》與歐盟法律不相容,提出挑戰。然而,經過二年奮戰,去年英國最高法院判決,保護智財權的《數位經濟法》與歐盟法律相容,為Ofcom清除法律障疑,開始積極推動法令執行。

配合政府打擊非法網路下載,及高等法院法官認定Pirate Bay網站鼓勵使用者侵害音樂版權的判決,BT和維京媒體公司去年夏天封鎖有370萬名英國登記用戶、號稱全球最受歡迎的檔案分享網站Pirate Bay,使網路保護智財權再獲得重要進展。

《數位經濟法》原訂2011年施行,但遲遲未上路的原因之一,是取締及警告非法下載者的人事及行政費用高昂,網路業者與智財權公司應如何分擔,一直未能取得共識,Ofcom必須持續廣徵各界意見。

由網路業者寄發警告信給屢勸不聽非法下載的網路使用者,每封信成本約需17英鎊,如果以每個月網路業者有7萬件侵權案例計算,再加上其他成本,智財權業者約需支付1,440萬英鎊;如果非法下載的件數增加到17萬5,000件,每封警告信的成本降到7.2英鎊,智財權業者約需支付1,520萬英鎊。

Ofcom計劃,糾舉非法下載慣犯的費用,75%由智財權業者支付,其他25%則由網路業者支付。

Ofcom消費團體主任波拉克(Claudio Pollack)指出,預估2010到2015年間,設立《數位經濟法》執行機制,包括起草執行方式、設立獨立的上訴機制、強制執法等,約需要花費105萬英鎊,智財權業者必須支付這些費用。

波拉克說,Ofcom研擬的這些措施都是要培育英國的創意產業投資與創新,確保所有的網路使用者可以被公平對待,同時在使用合法內容時也可以獲得協助。

《數位經濟法》從預定三年前上路,到多次延宕,網路業者認為,當初法案匆促過關,許多執行面未被仔細考慮,如果要讓法律能徹底執行達到立法的美意,主管單位必須聆聽業者與使用者的建議與心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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