爛尾樓問題 中國法院判開發商須承擔頭期款及貸款
(中央社台北16日電)中國爛尾樓問題使不少屋主陷入經濟困境。中國5月公布一項判決,開發商逾期未交房,需返還購屋者頭期款和已償還的貸款、利息。專家表示,勝訴後還須考量開發商是否有能力償還。
在中國買預售屋需要貸款的情況下,購屋者需要簽署2份合約,一份是與開發商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約)」,另一份為與銀行簽署的「按揭貸款合同」。若建案爛尾,想脫身的購屋者須解除上述合約,避免面對「繼續還貸如填無底洞,不還貸款則徵信受損」的局面。
據中國新聞週刊15日報導,江蘇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5月時公布一起判決,2020年11月,柏某、楊某娟與江蘇連雲港某開發公司簽訂合約購買房屋,楊某娟作為借款人,柏某與開發商作為共同保證人,與銀行簽訂貸款合約。按約定,銀行直接將貸款資金劃撥至開發商帳戶。
但開發商遲遲未交屋,兩人遂告上法院,要求解除買賣合約,並返還已支付的頭期款及已償還的貸款本息。將房屋返還開發商後,雙方口頭約定由開發商繼續償還剩餘貸款,但開發商未履行,二人被迫代為償還。
因就代償部分無法達成一致,兩人再次告上法院,請求解除合約,並要求開發商償還已代付貸款,同時承擔剩餘貸款本息的償還義務。
法院認為,兩人為購房向銀行貸款,但因開發商違約導致購房合約解除,取得房屋所有權的目的落空,解除貸款合約於法有據。最終法院判決解除貸款合約,並判開發商返還兩人已還貸款及利息,同時承擔剩餘貸款本息的償還責任。
報導指出,透過訴訟實現退房退款並不簡單。北京金訴律師事務所主任王玉臣表示,在官方「保交樓」政策下,部分地區法院出現不予立案的情況。據媒體先前報導,河南駐馬店一處建案因納入「保交樓」名單,當地法院長期未予受理,最終在相關部門督促下,以簡易程序立案。
即便成功立案,購屋者還將經歷冗長複雜的法律程序。王玉臣指出,如果選擇退房,購屋者需先透過訴訟解除合約,若開發商拒不配合,可能會有多輪執行程序,訴訟週期長、成本高。
北京京雲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偉婷表示,一些法院常將「合約目的是否實現」作為裁判核心,忽視購房合約中原本約定的解除條款,甚至混淆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的界限。
楊偉婷表示,「保交樓」政策主要是便利銀行放貸,並不構成法律層面上開發商必須履行交付義務的依據。因此,部分法院以「保交樓」為由,駁回業主(屋主)解除合約請求的判決邏輯,並非基於合約約定或事實證據裁判,而是受政策口徑影響。
關於剩餘貸款由誰承擔的裁判也存在分歧。有法院將購房與貸款視為獨立合約,判決購屋者仍應繼續還貸;也有法院採納「關聯合約」邏輯,判定開發商應承擔剩餘貸款償還責任。
另外,即便購屋者勝訴,成功退房並追回款項的可能性也得取決於開發商的資產狀況。王玉臣指出,購屋者取得消息較為延遲,往往在發現問題並開始維權時,開發商的其他債權人已經將資金執行,購屋者即使有優先權,也會面臨無錢可執行的狀況。若進入破產程序,還將面臨資產處置週期長、清償率低等困難。(編輯:謝怡璇/邱國強)11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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