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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日豪雨 災損稅捐得扣除減免

2014/5/22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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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22日電)財政部表示,連日豪雨造成台灣部分地區受害,財政部特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的所得稅等各種稅目的減稅規定,須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各地國稅局核定後列成災損。

財政部表示,所得稅部份,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天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營業稅部份,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的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貨物稅部份,受災的貨物稅廠商,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 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房屋稅部份,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於災害發生日起30天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

地價稅部份,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的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災害發生後30天內,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使用牌照稅部份,汽車、機車(151CC 以上)因災害受損需修復始能繼續使用;或無法再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的證明文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的使用牌照稅。10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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