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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經營權之爭屬民事糾紛 非行政裁量決定

2020/6/30 22:30(7/1 08:5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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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30日電)大同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今天晚上與委任律師在台灣證券交易所重大訊息記者會表示,大同公司派與市場派間的爭議屬於民事糾紛,應由法院裁判,並非主管機關的行政裁量權決定。

林郭文艷說,與市場派的爭議是重大而不可回復的重大事項,因此依企業併購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刪除不具投票資格的股權行使表決權。

大同委任律師賴中強表示,羅得、競殿、三雅3家公司,在持股超過10%之後,雖依照證交法43條申報,但卻未勾選「為併購而取得」的選項,更未以企業併購法共同取得經營權而申報。

賴中強解釋,大同公司排除市場派股權行使表決權,主要依據企業併購法,先刪除超過10%未申報股權,10%以內股權再依涉「違法中資」排除,至於市場派徵求委託書,也是因違反上述兩項原因所做的徵求,因此依股東會徵求委託書相關規定,再予以排除。

賴中強說,若市場派認為公司說法不對,可以提起訴訟,由法院來裁判。

雖然大同股本23.4億股,刪除投票權後的出席股數僅9.9億多股,遭市場派質疑出席股數是否過半,但大同指出,主因以刪除不具投票權股權後的股數為準所致。(編輯:張均懋)10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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